吃发霉的面包会怎么样,吃发霉的面包会怎么样吗

7 月 14 日,长沙的刘女士在芙蓉南路麦德龙花 29.8 元买了一盒 6 个的牛肉酥,回家后发现,其中 3 个都长了霉。她联系到商场面包房的主管,希望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但双方一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该面包房主管何先生对牛肉酥发霉一事并不否认,也表示愿意配合刘女士协商赔款事宜,但对刘女士提出的 " 根据《食品安全法》赔偿 1000 元 " 的要求表示 " 无法满足。"" 我们并不是明知在发霉的情况之下还在销售,我们也是不知情的。"

投诉:买了6 个牛肉酥其中有 3 个长了霉

" 买的一盒 6 个面包,里面有 3 个都长了霉。"7 月 15 日,潇湘晨报《满哥维权》记者联系上当事人刘女士时,她说起前一日在芙蓉南路麦德龙购买的洋葱牛肉酥,依然十分气愤。

满哥维权丨长沙女子在麦德龙买牛肉酥,刚吃完一个发现长霉了!该如何维权?

刘女士的家离这家麦德龙商场不远,下班回家坐地铁时,也会经过附近。7 月 14 日刘女士下班后,在麦德龙商场内购买了一盒洋葱牛肉酥、一盒黄油点心以及一包自热米饭,总金额 71.4 元,其中,洋葱牛肉酥的价格是 29.8 元。

" 我从商场出来坐公交回家后,吃了盒子里最角落的一个牛肉酥,准备再吃第二个时,发现旁边三个面包外面都长出了白色的霉,且霉都是长在牛肉上面的。" 刘女士说,她看了一下盒子上的生产日期,显示这盒牛肉酥是 7 月 13 日生产的," 我怀疑生产日期也不对,不然食物不可能在一天之内就长霉。"

满哥维权丨长沙女子在麦德龙买牛肉酥,刚吃完一个发现长霉了!该如何维权?

当晚,刘女士通过电话联系上芙蓉南路麦德龙面包房的一名主管,对方称,面包类食品发霉的原因是因为 " 未完全冷透就打包,冷热交替导致的 "。刘女士透露,自己购买的时候,店内还摆放有四盒牛肉酥,但之后自己联系对方的时候,就只有一盒了," 应该是被别的顾客买走了。"

" 我打电话的目的主要不是想了解食物是因为什么原因发霉,而是就这个事情给一个答复。" 刘女士说,如果在平时吃了发霉的东西,没有什么不适感,就不会追究,但她上周五做了与智齿相关的手术,目前还在吃消炎药,因此担心吃了发霉的食物会不会再次发炎或者感染," 虽然我咨询了医生,医生说问题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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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女士与该主管两人就赔偿事宜进行了协商,但未果。" 对方一开始说退一赔三,我没有同意,之后又说把商品退掉,赔 200 元,我坚持要麦德龙出具书面道歉才接受,这样我心里才有一个保障。" 刘女士说,还有一种方法,就是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麦德龙应该赔偿自己 1000 元。

回应:食物确实发霉, 愿协商赔偿

7 月 15 日,潇湘晨报《满哥维权》记者联系上芙蓉南路麦德龙面包房主管何先生。对方称,刘女士购买的牛肉酥确实存在发霉的情况。" 为什么会发霉呢?是因为做好的牛肉酥在没有完全冷透的情况下就被打包,冷热交替,加上雾气、湿度和温度的干扰,导致面包长霉。" 何先生称,近两天总部领导来店内检查,为保持排面丰满,面包房可能存在员工在面包类食品未完全冷却的情况就打包销售了。

何先生否认了 " 生产日期不对 " 的说法。" 生产日期不存在造假,毕竟有这么多东西摆在这卖。我们有产品的生产记录,刘女士也是可以过来看的。" 何先生称,当晚他在收到刘女士的电话投诉后,第一时间就把同类食品下架销毁了。" 我也告知了面包房的工作人员,之后制作的食物必须要冷却充分后再打包销售。"

针对协商赔款一事,何先生称,赔偿 200 元再出具道歉说明是没问题的。" 确实给对方造成了困扰,200 元相当于表示歉意,但由于我们的公章不在长沙,在位于上海的总部,并且这个情况应该是盖不到公章的。我们可以提供手写的、没有公章的书面道歉书。" 何先生说,刘女士可以来商场,在道歉书上找上级领导签字," 让门店的楼层经理道歉都没问题。"

" 我了解到的是,适用于《食品安全法》的赔偿的情况是生产者在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还在销售,但我们不是这个情况。" 何先生告诉记者,自己和员工对牛肉酥发霉一事此前并不知情," 如果事前知道发霉了,我们是绝对不会销售的。" 何先生向记者透露,目前他已经情况反映给麦德龙总部。

潇湘晨报《满哥维权》记者了解到,目前双方就此事仍在协商。

律师说法:按《食品安全法》索赔有适用情形

那么,本事件中,刘女士所遇到的情况,能否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向商家索赔 1000 元呢?潇湘晨报记者采访了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刘明律师。

刘明介绍,对《食品安全法》148 条规定的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什么是 " 明知 " 这个问题,最高法院有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14 号)第六条:食品经营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主张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 " 明知 "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已过食品标明的保质期但仍然销售的;(二)未能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进货来源的;(三)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货且无合理原因的;(四)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五)虚假标注、更改食品生产日期、批号的;(六)转移、隐匿、非法销毁食品进销货记录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七)其他能够认定为明知的情形。

刘明认为,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如果有证据证明食品经营者符合上述情况,应构成 " 明知 ",应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与消费者最低 1000 元的赔偿金。

潇湘晨报记者满延坤 长沙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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