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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12月30日,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公布宁河区2022年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一:查处天津市润惠堂医药有限公司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案
2022年1月26日,宁河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意见书显示:2020年12月初,天津市润惠堂医药有限公司以65元/瓶的价格购入来源不明的性保健品“特硬勃力王”4瓶,以100元/瓶的价格售卖两瓶,获利人民币70元,剩余2瓶“特硬勃力王”被丢弃处。经鉴定,该“特硬勃力王”中检出“西地那非”成分,已构成犯罪。检察机关依法决定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起诉,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
经查明,该公司销售的外包装标注“特硬勃力王”的商品中含有西地那非,西地那非为《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中所列的物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该公司采购食品未按规定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70元;3.罚款人民币116000元。
食品安全无小事。本案是行刑衔接的典型案例,经营者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虽然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不能免除行政责任。本案警示广大消费者要理性选择保健品,不能简单依据外包装显示的信息购买,要提高对有毒有害产品危害性的认识并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产品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有病及时就医,以免对自己的生命健康造成危害。
案例二:查处百年直沽(天津)酒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经查明,2021年以来,该公司购进散装原酒、印有变造自有商标的包装材料生产“津味芦台老酒”。至案发时销售“津味芦台老酒”550箱,售价80元/箱,销售金额44000元,现场查扣侵权“津味芦台老酒”453箱,共计2718瓶,“津味芦台老酒”包装箱414个、标签3盘,经核算,其违法所得为1782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侵权“津味芦台老酒”453箱,共计2718瓶,没收“津味芦台老酒”包装箱414个、标签3盘;2、罚款100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1782元。
本案是近似商标侵权案件,虽然该公司具有“津味芦台”合法注册商标,但其生产的“津味芦台老酒” 虽然为产品名称,但其刻意缩小“津味”二字比例,将“芦台”二字突出标识,“芦台”二字字体与投诉人所有的“芦台牌”注册商标中“芦台”二字相似,与投诉人生产的上述多种白酒标签高度一致,故其生产的“津味芦台老酒”中的“芦台”字形、读音、含义近似,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也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购知名产品时应当认清商标标识,避免上当受骗。
案例三:查处天津市宁河区天天乐药房有限公司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案
2022年1月26日,区局收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意见书显示:2016年12月,该公司购进“极品男人肾宝”1盒,共计12小盒。后以80元每盒的价格售出2小盒,获利36.37元,剩余10小盒。经鉴定,“极品男人肾宝”为食品,其中检出“西地那非”成分,已构成犯罪。检察机关依法决定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起诉,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
经查明,该公司销售的外包装标注“极品男人肾宝”的商品中含有西地那非,西地那非为《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中所列的物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该公司采购食品未按规定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食品标签虚假标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6.67元;3.罚款人民币116000元。
本案的查办,警示广大消费者要理性选择保健品,不能简单依据外包装显示的信息购买,要提高对有毒有害产品危害性的认识并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产品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有病及时就医,以免对自己的生命健康造成危害。
案例四:查处天津市鸿兴源商贸有限公司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经查明,该公司自2021年12月以来,从贵州某酒业公司购进8桶白酒(5L/桶),用款48000元,购进品鉴酒酒瓶98个,包装盒111个,标签336个。白酒分装到规格为500ml/瓶的品鉴酒酒瓶中用于销售,销售价格为850元/瓶。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共生产品鉴酒74瓶(500ml/瓶),已销售48瓶(500ml/瓶),销售金额40000元,店内摆放用于销售的26瓶(500ml/瓶),上述白酒经检测合格。经调查认定该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货值金额为62100元,违法所得40000元。
该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其采购食品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品鉴酒(500ml/瓶)26瓶、品鉴酒空酒瓶24个、品鉴酒包装盒63个、标签288个;2.罚款621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40000元;4.警告。
《白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明确规定,白酒灌装为生产工艺的组成部分,属于生产流程。该公司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达到食品生产要求的情况下灌装白酒进行销售,不能确保灌装白酒的食品安全,也给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带来隐患,执法人员对这一违法行为的查处,充分彰显执法部门严格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决心。
案例五:查处百年直沽(天津)酒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白酒案
经查明,该公司于2019年6月至2022年2月,对外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白酒,其生产、销售白酒之标签上均标注有“配料:纯净水、食用酒精、食品添加剂,执行标准:GB/T20821-2007,等级:一级”等字样。该公司在其生产的上述白酒标签上仅标注“食品添加剂”,未标明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当事人在其生产的上述白酒标签上均标注“执行标准:GB/T20821-2007,等级:一级”字样,因该执行标准(GB/T20821-2007)不具有产品质量等级划分相关内容,且无法提供涉及其生产白酒质量等级的企业标准或者企业制度,故上述白酒的标签含有虚假内容,故在其生产的上述白酒上标注“等级:一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调查核算,货值金额(违法经营额)合计105189.5元。违法所得为83584.42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老白干酒268桶、精制大米酒52桶、精制小米酒51桶、烧刀子酒279桶、津乡春小米酒116桶和津乡春小米酒60桶;2.罚款788900元;3.没收违法所得83584.42元。
案例六:查处牛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案
经查明,牛某从2022年2月份开始负责天津市宁河区桥北街某小区电梯的维护保养,维保期间未取得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相关许可。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38000元。
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电梯已成为人们日常出行经常使用的出行工具,电梯属于机电设备,使用频繁,需要定期对其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电梯保持安全可靠地运行,做好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对电梯的安全使用极为重要,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电梯的维护保养应由制造单位或者取得安装、改造、修理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的维护保养专业技术性较强,所以必须由专业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作业人员进行电梯的维护保养。如果电梯不能及时定期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就会大大折损电梯使用寿命,使电梯长期带病运行,容易发生电梯伤人亡人事故,所以加强电梯维保安全监管有助于震慑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有助于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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