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房时不收房会怎么样,开发商逾期交房引发的纠纷反映出什么问题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商品房买卖时,开发商逾期交房,逾期办证是非常普遍的情形。那么此时开发商应当承担怎样的违约责任呢?
首先先来分析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问题,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大致上分为解除合同,和支付违约金两种。
看一下关于解除合同的部分。
根据民法典第563条的规定,开发商迟延交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购房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于支持,但是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时没有催告的解除情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驶。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可以看出来,在开发商逾期交付房屋时,购房人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这个比较适用于购房人后悔购买的房屋或者对于房屋有了其他的选择。想要退房的,可以引用这一条款。
但需要注意的是,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有时间限制。过期不行使该权利就会消灭。就不能够再解除合同。
看一下关于支付违约金的部分。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金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可以看出来,开发商逾期交房时所支付的违约金。一部分是以银行利息为基础进行计算,一部分是以购房人因被逾期交付房屋所支付的租金进行计算。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因为开发商具有相对强势的地位,所以对于违约金的约定一般会非常低。那么这部分是可以进行调整的,违约金的支付数额不会被合同约定所限制。
接下来分析一下开发商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问题。主要是一种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由于开发商的原因,购房者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2)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不使用之日起90日;
(3)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以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税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开发商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主要是支付违约金。但是有一种情况可以解除合同。购房者可以退房。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购房者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购房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后悔购买房屋,想要退房的,可以引用这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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