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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弘扬企业家精神,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过去五年,人民法院就此做了哪些工作?未来又将如何帮助企业家形成稳定预期?

规范高效的破产审判是防范化解风险、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重要部分,近年来相关制度有何改进?备受关注的深圳个人破产制度探索有何成果?

日前,新京报记者专访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林文学。林文学表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全国法院依法甄别纠正河北肖军诈骗案等一批涉产企案件,均再审改判无罪,使一批企业和企业家甩掉包袱。

在个人破产制度探索方面,过去3年,深圳为全国实施个人破产制度提供了有益探索。接下来,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支持深圳试点向纵深推进,为时机成熟时在全国推开个人破产制度积累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

最高法民二庭庭长林文学:运用法治手段为企业和企业家保驾护航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林文学。受访者供图

■谈企业家权益保护

冉方贤、肖军等案改判无罪,给企业家卸掉包袱

新京报:当前,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主要涉及哪些问题?

林文学:从人民法院审理的相关案件看,涉及企业产权保护、企业家权益维护、中小微企业权益保护、受疫情影响企业复工复产、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界限等方面情况较多。

新京报:针对这些问题,人民法院采取了哪些措施?

林文学:首先是强化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理念。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多个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司法政策文件,统一裁判尺度,帮助企业和企业家形成稳定预期;加强对下指导,确保各级法院在具体案件中依法审慎稳妥裁判。

影响产权保护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维护的原因各不相同,最高人民法院在分析总结大量案件的基础上分类梳理,对症下药。对于因对法律规则理解不到位、不统一的,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司法政策,明确适用规范。加快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刑法等方面司法规则的制定,明确与企业和企业家关系最密切的法律制度的司法预期。对于可能因地方保护等原因导致的侵害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案件,通过指定管辖、提级管辖等措施排除不当干扰。

我们紧盯重点领域,精细化开展司法裁判工作。聚焦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金融借款、医疗保险和企业破产等案件类型,专门进行指导,提出了23条具体审理意见,精准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助力企业纾困解难。

对于混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成立“涉产权错案冤案甄别纠正工作小组”,指导各高级法院依法、稳妥、全面开展甄别纠正工作,建立涉产权冤错案件甄别纠正常态化机制,健全信息及时通报机制。

依托上述工作机制,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指导全国法院依法甄别纠正一批涉产权和企业案件,如广东冉方贤职务侵占案、河北肖军诈骗案、湖北洁达公司逃税案等,均再审改判无罪,使一批企业和企业家甩掉包袱,推动形成明晰、稳定、可预期的产权执法司法保护制度体系。

新京报:近年来,辽宁、湖北等地法院建立涉企案件生产经营影响评估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如何看待该机制的成效及意义?

林文学:辽宁、湖北等地法院建立涉企案件生产经营影响评估机制,是地方法院结合实际进行的实践,有关经验还有待深入总结。

我们认为,法官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采取保全以及采取何种保全,立案阶段判断多元纠纷化解机制的具体方式,审理阶段在依法公正审理的前提下快审快结,执行阶段对明显具备履行能力的企业进行提示以避免强制执行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都具有积极意义。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持续关注地方法院的实践情况,对其评估标准的科学性、评估流程的合理性、评估耗费时间以及人力成本等因素进行跟踪调研指导。

坚决纠正超标查封、乱查封现象

新京报:下一步,人民法院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方面将如何开展工作?

林文学:有恒产者有恒心。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良好的产权司法保护对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升营商环境法治化水平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人民法院将坚持平等保护,充分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坚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推动形成平等有序、充满活力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甄别合法财产,健全合法财产保护机制。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要及时甄别合法财产,不得对当事人和案外人合法财产进行查封;要认真对待当事人异议,充分听取企业和企业家的意见,及时依法处理;要认真对待赃款赃物认定错误的情形,可以通过刑事审判部门作出补正裁定的,及时补正。无法补正的,及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坚决避免将司法责任和风险推给企业和企业家。

强化问题意识,对标产权保护突出问题依法施策。严格落实相关意见,注重相关体制机制的建立和优化;坚持比例原则,避免过度执行,坚决纠正实践中出现的超标查封、乱查封现象。

■谈破产制度

破产法庭达17个,近百法院设清算与破产审判庭

新京报:破产是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必然现象。过去五年,人民法院共办理了多少破产案件?

林文学:2018年至2022年,人民法院共审结破产案件4.7万件。人民法院及时运用破产重整、和解方式,化解大量具有市场价值和经营前景企业的债务负担,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促进营业和产业优化升级。

5年来,人民法院共审结上市公司重整案件52件。通过重整,海航集团、清华紫光、方正集团等一批大型、特大型企业风险得到化解。近5年来,3200余户企业通过破产重整摆脱了困境,92.3万名员工就业岗位得以稳住。同时,一批没有经营前景的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实现规范有序退出,释放经济资源,依法切实保障企业职工、债权人等相关主体利益。

新京报:破产制度建设方面有哪些进展?

林文学:我们推动完善破产法治顶层设计,充实破产制度资源,积极配合立法机关修订《企业破产法》,协同构建高水平破产法治框架。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多个破产法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完善破产制度。2019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单独或与其他国家机关联合制定9个有关破产案件受理、保障管理人履职等文件,解决了一大批制约破产程序依法高效推进的突出问题。

我们还积极建设府院协调机制,优化破产工作基础性制度。企业破产涉及的权利主体众多、利益诉求多元、解决难度较大,党委领导下的府院协调机制是高效开展破产的基础性制度。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下,北京、江苏等地方法院积极与当地政府构建府院协调机制,化解破产难题。2019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多个部门联合发布文件,同抓共管,在全国层面构建府院协调平台,提升府院协调的效率和水平。

同时,人民法院配齐配强审判力量,组建专业破产审判队伍。截至目前,人民法院已设立17个专门破产法庭,有近100个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和部分高级人民法院设立了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全国法院现有破产员额法官500余名,专业化破产法官队伍初具规模。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平台2016年至今已实现破产案件全覆盖、利益主体全覆盖、法律流程全覆盖。截至2022年底,平台访问量突破87.2亿人次,公开案件数6.8万余件,公开法律文书11.9万余篇,在保障相关主体知情权、更大市场范围内展现企业价值、厉行廉洁破产方面发挥了重要积极作用。

缩周期降成本,对破产案件简案快审

新京报:人民法院在办理破产案件缩周期、降成本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林文学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在办理破产中“缩周期、降成本”。在立案环节,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作出初步评估,进行繁简分流,对债务关系简单、资产规模不大、无风险隐患的简单破产案件进行快速审理。快速审理中,在听证、通知、债权人会议等环节实行标准化、格式化处理,力求降低成本、快审快结。有的地方法院适用快速审理的案件数量占全部破产案件数量的比例接近一半。

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规则,缩短程序运行周期。破产法中关于法定最低期限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利益相关方的程序参与权利。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中,根据案件情况,在满足法定最低期限的前提下合理确定程序期限,避免时间被无谓拉长;对于权益不受重整计划影响的债权人或者重整前谈判中已就相关方案表决的债权人,不再参加债权人会议,避免其无谓地耗费时间和金钱。四川宜宾中院通过依法认可企业在重整前的债权申报、协商谈判等工作成果,仅用26天就完成重整程序。

信息化手段降低了各类成本。截至去年底,各地法院在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平台共召开债权人会议达3300余场,切实节省了大量会议、差旅等成本,提高了破产效率。

人民法院还积极推动沟通协调,形成各方合力。为解决企业缺乏财产而迟迟不能启动破产的问题,很多地方法院协调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设立了专门的破产费用保障资金,用于支付必要的破产费用,快捷地启动和推进破产;对于企业破产中涉及的税款交纳、职工安置、信用恢复等问题,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采取恰当方式尽快解决,避免因此形成破产时滞。

深圳法院收到个破申请1378件,审结239件

新京报:个人破产制度在深圳试点施行,有地区也在进行“类个人破产”试点。你如何评价深圳的试点效果?

林文学:深圳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先行先试,作出了探索性的安排,制度运行至今基本顺畅;浙江、江苏、山东等多地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进行的个人债务清理等“类个人破产”试点,都为我国个人破产立法积累了宝贵经验。

我们认为,深圳率先运用特区立法权,破冰出台全国首部个人破产制度的地方性条例,为改革试点全面铺开提供了立法引领。从内容上看,深圳条例不仅搭建了完备的个人破产实体和程序规则,也重点设计了破产信息公示、反破产欺诈、庭外和解等配套机制,对将来制定法律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截至今年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已实施两周年,深圳法院收到个人破产申请1378件,法官面谈642人次,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开展申请前面谈辅导674人次。深圳法院立案审查293件,启动破产程序98件,审结各类个人破产案件239件,试点工作有序推进。

深圳以个人破产制度试点为契机,构建了从地方立法、司法、行政到综合配套的大改革格局,推动破产审判权和破产事务管理权分离,成立全国首家破产事务管理署,率先构建“法院裁判、管理人执行、政府保障、公众监督”现代化办理破产体系。

深圳法院先后审理了一批入法、入理、入情的示范性案件,细化了程序准入、案件审理和责任认定的裁判规则。深圳法院成功审结的个人破产重整、和解第一案,依法宣告全国首位自然人债务人呼某破产并进入免责考察,率先打破“破产即免责”的误区,有力普及破产的债务纾缓理念,广泛凝聚了改革共识。

过去3年,深圳为全国实施个人破产制度提供了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的有益探索和示范样本。接下来,我们将继续依法大力支持深圳个人破产改革试点探索向纵深推进,为时机成熟时在全国推开个人破产制度积累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

新京报:当前社会公众对个人破产制度接受度如何?个人破产制度走向全国有无时间表?

林文学: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请人民网舆情数据中心对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与个人破产、个人债务清理有关的舆情监测数据进行了梳理统计,在上述时间段内,剔除重复转载,各类媒体对个人破产、个人债务清理相关报道共41951篇,其中,正面报道27537篇,**14414篇。从以上数据来看,社会面多数是对个人破产试点正面报道。赞成态度中,不少媒体报道和网民意见为积极赞成。

个人破产制度的全国立法问题,需立法机关结合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与把握。我们会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积极稳妥推动我国个人破产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推广,协作配合好立法机关工作,指导地方法院依法做好个人破产审判和个人债务清理工作。

新京报记者 沙雪良

编辑 白爽 校对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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