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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高沃知识产权

安徽合肥一企业冒用“采蝶轩”商标,被最高法院判决侵权,并赔偿中山采蝶轩公司50余万元。后该安徽企业欲以“爱尚采蝶轩”的名义注册商标,再被中山采蝶轩起诉,事件一波三折,历时两年,近日,北京高院终审判决支持了中山采蝶轩。到底怎么回事?下面高沃知识产权为您详细介绍:

这家企业冒用“采蝶轩”商标被判侵权,又欲注册“爱尚采蝶轩”……

历时四年的“采蝶轩”商标之争,安徽企业被判侵权

两个采蝶轩,一个在安徽合肥,一个在广东中山,相隔数千里,在各自区域内发展,之前互相都不知道对方的存在。但是在对外发展中,商标之争就出现了。

2012年9月底,中山采蝶轩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采蝶轩是该公司的商标,安徽采蝶轩无权使用,安徽采蝶轩涉嫌商标侵权,并索赔1500万元。

据了解,中山采蝶轩在当地发展多年,1999年先后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了商标。也是在1990年代,安徽采蝶轩开始在合肥地区发展,截止2012年10月,在合肥已有184家门店。

合肥中院审理后认为,安徽采蝶轩将“采蝶轩”标识作为商品商标使用,并没有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没有侵犯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合肥中院的判决理由之一,就是安徽采蝶轩在经营规模和影响力不断扩大时,中山采蝶轩的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使用范围和影响力,并未延及到合肥地区。

此后,中山采蝶轩不服一审判决,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安徽省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两次败诉后,中山采蝶轩又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2015年10月20日,最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于2016年6月作出终审判决。

最高院经审理认为,安徽采蝶轩于2000年注册合肥采蝶轩公司时,中山采蝶轩商标获得注册仅半年有余,尚没有知名度,因此安徽采蝶轩注册“采蝶轩”企业名称的行为没有攀附涉案注册商标的意图,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高院认为,安徽采蝶轩使用的“采蝶轩”标识,与中山采蝶轩注册商标在文字、读音、含义上相同,仅字体不同,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构成相同商标,安徽采蝶轩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和提供的服务,侵犯了中山采蝶轩六个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安徽采蝶轩实施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以及设计商标的声誉等情况,最高院酌情确定安徽采蝶轩赔偿中山采蝶轩50万元。中山采蝶轩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公证费、差旅费、律师费等合计44511元,由安徽采蝶轩承担。

安徽企业确认将更名“巴莉甜甜”

这家企业冒用“采蝶轩”商标被判侵权,又欲注册“爱尚采蝶轩”……

“我们将以此案为契机,重点打造‘巴莉甜甜’品牌,半年内安徽采蝶轩门店将全部更换门头。”安徽采蝶轩集团副总经理邓晓明说。

邓晓明介绍,“采蝶轩”和“巴莉甜甜”都是集团成立之初创立的品牌,“采蝶轩”主要针对中端市场,“巴莉甜甜”则是针对中端偏上,在多年的发展中,两大品牌都得到了市场的认可。

“‘巴莉甜甜’是全类别商标,也就是说跟面包、蛋糕等相关的商标,全部归我们所有,以后在发展中,就不会再出现这种情况了。”邓晓明说,统一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启用“巴莉甜甜”作为门店标识既符合目前消费升级的需要,升级后的“巴莉甜甜”品牌有安徽采蝶轩集团作为后盾,一定能带给广大消费者更多的安全、健康和美味的烘焙食品。

欲注册“爱上采蝶轩”商标,被无效

后该安徽企业欲以“爱尚采蝶轩”的名义注册商标,再被中山采蝶轩起诉,事件一波三折,历时两年,迎来终身判决!

四年的“采蝶轩”之争,50万元的赔偿,并没有令该安徽企业放弃使用“采蝶轩”的念头。合肥采蝶轩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31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 “爱尚采蝶轩”商标,该商标于2014年12月21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粥;年糕;粽子;元宵;豆沙;花卷;豆包;叶儿粑;饺子;包子”商品上,商标权专用期限至2024年12月20日。

“采蝶轩”商标的注册人、中山采蝶轩公司董事长梁或、总经理卢宜坚在得知此事后,于2015年2月25 日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权无效宣告。同年12月30日,商评委作裁定,认为“爱尚采蝶轩”商标的文字完整包含“采蝶轩”商标文字,且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爱尚采蝶轩”商标与“采蝶轩”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对于梁或、卢宜坚认为争议商标侵犯了其“采蝶轩”商号权的主张,商评委认为缺乏事实依据,没有支持。

最后,商评委对“爱尚采蝶轩”商标作出无效宣告。

■一审判决撤销了商评委的裁定

合肥采蝶轩公司不服商评委的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商评委认为“爱尚采蝶轩”商标文字完整包含“采蝶轩”商标文字,进而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但同时又认为 “爱尚采蝶轩”商标与梁或、卢宜坚的“采蝶轩”商号文字构成有差异,尚不能认定其注册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

也就是说,商评委针对 “爱尚采蝶轩”商标与作为商标的显著部分“采蝶轩”文字,与作为商号的文字“采蝶轩”是否相近似、是否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做出了截然相反的认定。

商评委在同一件案件中对于基本相同的事实做出了完全相反的认定,其审查标准存在自相矛盾之处,故而被诉裁定的认定明显不当,应予纠正。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的裁定,并要求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合肥方面诉求

一审判决后,商评委及梁或、卢宜坚均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维持被诉裁定。

北京高院认为,判断商标相同或近似,应当从商标在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和图形的构图、设计及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采取整体观察与对比主要部分的方法,并且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是否易造成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为标准。

应当注意的是,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近似是以是否容易导致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为判断标准,而判断标准从属性上为法律问题,并非事实问题,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客观上是否实际发生了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仅为参考因素,而不能以此当然对是否造成混淆误认进行判定。

本案中,“爱尚采蝶轩”商标指定使用的粥、年糕、粽子、元宵、豆沙、花卷、豆包、叶儿粑、饺子、包子商品与“采蝶轩”商标核定使用的面条、豆浆、蛋糕、面包、年糕、粽子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消费渠道和消费群体等方面存在密切联系。

同时,“爱尚采蝶轩”商标文字完整包含“采蝶轩”商标文字,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此外,原审判决在未厘清在先商号权益保护与商标近似的判定要件的情况下,关于被诉裁定认定存在自相矛盾的认定缺乏依据,二审法院也予以纠正。

北京高院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合肥采蝶轩的诉求。

两家企业关于“采蝶轩”、“爱尚采蝶轩”商标的斗争可谓是一波三折,最终安徽企业“采蝶轩”商标被判侵权;“爱尚采蝶轩”被判无效。

此案给众多企业以警示:企业不能只埋头搞生产,也要提高知识产权自我保护意识,以避免给企业的发展埋下隐患、带来羁绊。如果您还没有保护好知识产权,联系高沃知识产权为您定制知识产权保护方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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