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钱生钱公司怎么样,北京钱生钱涉案金额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北京钱生钱公司怎么样,北京钱生钱涉案金额

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108刑初1144号

查明事实

2013年至2014年间,吕俊成(另案处理)在本市海淀区等地以本人或通过他人名义设立日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新控股集团)、钱生钱财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生钱公司)等。2013年10月至2018年10月间,吕俊成以本人、妻女或日新控股集团等名义投资、收购多家公司,将上述投资或收购来的公司包装成“基金理财产品”,以日新控股集团的名义通过散发传单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以钱生钱公司在本市海淀区、朝阳区等多地开设的线下门店为依托,与投资人签订《信息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及《基金合伙协议》,以约定7.5%-14%的年化收益率并签订基金份额回购协议的形式承诺返本付息,累计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共计人民币122亿余元。

在此期间,被告人11人作为日新控股集团、钱生钱公司员工,通过在线下门店向他人宣传公司理财项目,协助投资人与公司签订投资协议的方式,积极参与公司吸收公众存款活动。

本案主要意见评析

【法院认为:重复投资纳入非吸总金额】

1、对于被告针对指控数额计算方式所提出的异议,本院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集资参与人收回本金或者获得回报后又重复投资的数额不予扣除,公诉机关对于被告人指控数额的计算方式符合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故本院对被告所提上述异议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挂单不应从犯罪金额中扣除】

2、对于被告人提出犯罪数额中应当扣除“挂单”金额的意见,本院认为,在案证据显示涉案公司将包括记录在被告人名下的全部吸收资金的提成、奖励一并支付给各被告人,该提成、奖励可由各被告人自行处分、支配。团队成员之间出于业绩达标、提取更多提成、提职等不同目的,相互挂业绩(俗称“挂单”)的现象普遍存在,上述行为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协作互利,故“挂单”金额不应从被告人的犯罪数额中扣除,本院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亲属投资不予扣除】

3、对于被告人提出其母亲的投资款应从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的意见,本院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存在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对象、亲友吸收资金情形的,向亲友吸收的资金应当与向不特定对象吸收的资金一并计入犯罪数额,上述辩护意见与该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内容相悖,故本院不予采纳。

田律师小结:

各位看到上述结论,是不是感觉与司法解释有些背离,有点懵,其实仔细推敲,发现法院的逻辑是有道理的,第一个问题争议不大,第二个问题,挂单的情况,有法院认为无收益则可以扣除,现在最近的这些案例明显对上述观点有所纠正,挂单是协作行为不能扣除成了主流观点,第三个问题,单纯的亲属投资可以扣除,但是如果混杂非吸就是对象不特定其中有包括亲友,不予扣除。各位明白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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