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项永达怎么样,永达理保险经纪公司产品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项永达怎么样,永达理保险经纪公司产品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30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对永达理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达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银保监罚决字〔2021〕6号显示,永达理存在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未按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违法行为。中国银保监会依法对永达理罚款合计40万元,就第一项违法行为对当事人李怀三警告并罚款10万元,就第二项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吴怡珍警告并罚款10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永达理2018年上半年、下半年分别组织业务人员及其亲属、客户参加“高峰会议”“极峰会议”,并出境旅游。部分客户出境费用由公司业务人员支付至公司账户,其中上半年“高峰会议”活动中,28名客户的费用由公司业务人员代为支付,涉及金额66.7万元;下半年“极峰会议”活动中,15名客户的费用由公司业务人员代为支付,涉及金额33.82万元。

李怀三时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风控、合规、活动宣传等,对该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吴怡珍时任公司管理部负责人,负责管理投保职业责任保险,对该事项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中国银保监会对永达理罚款3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李怀三警告并罚款10万元。

上述未按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中国银保监会对永达理罚款1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吴怡珍警告并罚款10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永达理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大股东为上海铨冠贸易有限公司,持有永达理41.1%的股份。

相关法规:

《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业务收支情况的。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银保监罚决字〔2021〕6号

当事人:永达理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达理)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8号天启大厦2层2210

法定代表人:吴永先

当事人:李怀三

台胞证号:046351XX

职务:时任永达理副总经理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8号天启大厦2层2210

当事人:吴怡珍

台胞证号:084678XX

职务:时任永达理管理部负责人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8号天启大厦2层22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会对永达理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永达理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永达理2018年上半年、下半年分别组织业务人员及其亲属、客户参加“高峰会议”“极峰会议”,并出境旅游。部分客户出境费用由公司业务人员支付至公司账户,其中上半年“高峰会议”活动中,28名客户的费用由公司业务人员代为支付,涉及金额66.7万元;下半年“极峰会议”活动中,15名客户的费用由公司业务人员代为支付,涉及金额33.82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司内部文件及签报、“高峰”“极峰”相关的会议材料、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二、未按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永达理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其2017年主营业务收入为15.35亿元。公司2018年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5000万元,保险期限为2018年7月19日至2019年7月18日,不符合《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3号)第五十六条关于保险经纪公司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一年期保单的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 万元,且不得低于保险经纪人上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职业责任保险单及发票、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对永达理罚款3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李怀三警告并罚款10万元。

上述未按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对永达理罚款1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吴怡珍警告并罚款10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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