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同居生子破坏军婚均获刑(男女非法同居生子破坏军婚均获刑)
相比普通人,现役军人的特殊性使得其无法将较多的精力花费在家庭中。现役军人在前方保家卫国,当然不能让其后院不安,因此我国《婚姻法》、《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均对军婚作出了特殊保护。
一、破坏军婚,入罪获刑
9月19日,网上有一则破坏军婚的案件刷屏。安徽省太湖县公安局原国保大队大队长汪某学,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妻子,仍与其长期同居。经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破坏军婚罪判处被告人汪某学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2年8月,汪某学在帮朋友处理纠纷时认识了张某某,双方感情迅速升温,并发展成为情人关系。在交往过程中,汪某学发现张某某的丈夫是外地服役的现役军人,虽心中有所顾虑,但依然保持着不正当关系,经常在张某某的出租房内吃住生活,期间致张某某多次怀孕并流产。2016年3月,双方因关系不和签订分手协议,但仅仅数月过后,双方关系再度和好,并生下一子。2019年3月,汪某学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这是典型的破坏军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9条规定,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具体来说,就是:
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直接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如果行为人并不知道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则不能以破坏军人婚姻罪论处。
2.行为人客观上必须具有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如果与现役军人的配偶仅有不正当的两性关系,而没有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则不能以破坏军人婚姻罪论处。
实践中,破坏军人婚姻罪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
一是结婚型,所谓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是指与军人配偶采取欺骗手段向政府登记结婚的行为。
二是同居型,所谓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是指行为人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以夫妻关系公开地共同生活;或者虽未公开,但长期共同生活而成为事实上的夫妻关系的行为。
三是通奸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长期通奸,情节恶劣或者造成夫妻关系破裂严重后果的。军人夫妻关系破裂的严重后果主要表现为:被告人挑拨、唆使现役军人的配偶闹离婚,现役军人的配偶严重虐待现役军人,通奸行为发生后,现役军人的配偶或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
在前述案件中,汪某学主观上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客观上与对方长期保持情人关系,并有同居行为,属于同居型的破坏军婚罪。
二、军婚为何受保护
军婚主要存在以下几种特点:一是组织需把关。由于军人工作的特殊性和工作环境的封闭性,其择偶的空间和机会相对较少。现役军人结婚需要提交结婚报告,之后军队会对其配偶(非军方)进行严格考察。二是常两地分居。与普通人相比,现役军人及其配偶的婚姻呈现出明显的不同。如果现役军人的配偶是普通人,则他们的婚姻生活很可能会到空间的阻隔,两地分居往往会带来很多家庭问题。三是配偶有重压。现役军人与配偶绝大部分是两地分居,这给军人配偶生活上、生理上带来了较大的压力。虽然社会层面会对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诸多赞赏和鼓励,但这种精神层面的支持并不能减轻其配偶在实际生活中面临的重压。
因此,我国向来对军人婚姻有着特殊的保护。早在工农红军期间,我们就在《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中规定:凡红军在服务期间,其妻离婚,必先得红军本人同意,如红军未同意,政府需要禁止离婚行为 。
1980 年,婚姻法中将军婚离婚条件规定为: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需要经由现役军人本人的同意。到了1984 年,《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婚姻法中的军婚离婚条件作出了补充:如果现役军人与其配偶的感情已经破裂,且调解无效时,现役军人所在部队的政治机关需要对现役军人进行疏导,然后才能准予离婚;如果现役军人与其配偶的夫妻感情尚未发展至破裂阶段,且现役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应判决不准离婚 。
2001 年,婚姻法进行了修订,其中对军婚离婚行为的规定变更为: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要求时,需要经由现役军人本身的同意。此外,如果现役军人方存在重婚、家暴等重大过错,则准予配偶与现役军人离婚 。
我们知道,现役军人的义务主要集中在国防事业方面。在承担义务的过程中,他们的权利会受到一定影响。为了弥补这种影响,以婚姻法为媒介,制定相应的军婚特别保护条例,以体现法律的公平性。在军婚特别保护中,婚姻法的保护较好地满足了现役军人的权益。
从立法方面讲,作为民法的重要分支之一,婚姻法同样存在平衡不同主体关系的功能。就婚姻法军婚保护而言,虽然这一规定表面上损害了女性的权益,但现役军人的身份和特殊性使其无法为家庭付出太多。从这个角度来讲,婚姻法军婚特别保护立法的目的在于:针对现役军人的特殊性,调整婚姻法对军婚的规定,为现役军人这一弱势群体赋予较多的利益,使得现役军人能够获得较为稳定的婚姻生活,进而为我国的国防事业作出贡献。
三、保护军婚也要兼顾军人配偶权利的救济
1.现役军人之间相互出轨,其配偶的权益如何保护?破坏军婚罪,主要是对和军人配偶间发生的外遇进行判刑,但是如果是两个军人之间的奸情,在他们配偶都不是军人的情况下,则不构成破坏军婚罪。于是,问题来了:当现役军人相互出轨时,现役军人的配偶成了弱势群体。
2.现役军人配偶离婚的权利如何救济?我国《婚姻法》第33条对军人离婚作了特殊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如果现役军人不同意离婚,也不存在重婚、家暴等重大过错,其配偶离婚的权利如何救济?在我国的婚姻法中,面向普通人的法定离婚原则为:当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且无法通过调解恢复时,应准许夫妻离婚。婚姻法军婚特别保护与上述法定离婚事由之间存在显著区别:其将离婚的权利更多地偏向于现役军人一方。事实上,这种特殊的保护规定已经违背了婚姻法本身的立法原则,导致现役军人配偶的离婚权利无法得到充分救济。只要现役军人坚持不同意离婚,其配偶可能就很难通过法律途径,来解除掉双方婚姻关系。
3.姑娘们不敢爱?军人的择偶空间进一步压缩。说实话,因为“破坏军婚罪”、“与军人离婚困难”的法律常识,婚恋市场上,姑娘小伙用脚投票,军人婚恋更难。毕竟,家国情怀与两地分居是理想与现实的交织与冲撞,婚姻生活说到底还是两个人的事。那么,如何捍卫服役军人们的婚姻呢?让姑娘们一听对方是军人后不再畏手畏脚勇敢追爱呢?其实,最有效的办法是保障好军人的正常休假、探亲权利,做好家属公寓等基础设施建设。
4.如军人利用军婚保护规定谋取私利,配偶权利如何救济?根据当前的法律规定,军人只要提起离婚诉讼,基本就能获得判决离婚的结果,并且在孩子监护权和财产分割上优先照顾军人。这样就给了一些军人有可乘之机呢?比如在退役前通过军婚保护规定得以离婚,并获得孩子和财产呢?在军婚保护的前提下,《婚姻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原则是往往非常脆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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