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开店的合同协议怎么写(二人合伙人合同协议书)

甲方(委托方):XXXX新区招商工作局

合伙开店的合同协议怎么写(二人合伙人合同协议书)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乙方(受托方):XXXX园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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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共同做好XX新区招商引资工作,委托方与受托方约定,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招商引资事务。为明确双方之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委托目的

乙方充分发挥其在产业招商引资方面的优势,为甲方引进京津冀、珠三角、长三角等地区符合甲方产业发展方向的高质量投资企业,并实现企业落地、投产。

为提升招商引资竞争力、加速产业聚集发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促进xx新区经济长远、有效发展,由乙方搭建产业服务的平台,向招引企业提供政务、资本、人力、市场、技术、中介、生活等全生命周期服务。

第二条 委托事项

双方约定,在本协议期间内,乙完成如下委托事项:

2.1开展招商服务:接受甲方委托,乙方按照甲方的产业定位及招商方向,开展专业化的招商引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组织甲方与意向企业相互考察、对接有关项目投资事宜,协助甲方举办招商推介会并邀请有潜在投资意向企业参会,协助甲方进行项目对接、谈判及签约等。

2.2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招商服务:乙方接受甲方委托进行招商,使具备合法资质、达到甲方条件要求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通过招拍挂或划拨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在甲方行政区划内成立公司开展经营活动。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通过该种招商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亩数每年不得低于 亩。

2.3厂房出售方式招商服务:自甲方新区产业(南侧,西侧,北侧、东侧)建成、投入使用之日起,乙方通过销售厂房形式完成招商工作。

2.4厂房租赁方式招商服务:自 新区产业园(南侧,西侧,北侧、东侧)建成、投入使用之日起,乙方通过厂房出租方式完成招商工作,租赁厂房项目面积每年不得低于 平方米。

2.5本协议第2.3条、第2.4条约定的通过厂房出售、厂房租赁方式完成招商工作的具体起始时间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目标任务书确认,目标任务书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委托期限

3.1委托期限1年,自2022年__月__日始至2023年__月__日止。

3.2乙方完成本协议第二条约定委托事项后可按照甲方需求续签合作协议,具体期限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第四条 转委托

本协议项下的委托事项应由乙方及乙方的项目公司亲自完成,不得转委托。

第五条 委托费用标准及结算方式

5.1委托费用结算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产生的全部委托费用,均由乙方项目公司收取。

5.2年固定服务费用标准

年固定服务费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超出本协议第3.1条约定委托期限后,此项费用由乙方承担。

5.3招商引资绩效奖励标准

5.3.1土地使用权出让绩效奖励

奖励标准:乙方招引的企业成功以招拍挂等形式取得甲方土地使用权的,甲方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中确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亩数× 万元/亩×5‰(不包含房地产项目)。其中:若乙方招引的为高新技术、瞪羚、科学进步奖、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主板、科创板上市企业(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奖励标准按企业投资计划书中固定资产投资额(万元/亩)×5‰(持相关证书)计算。

5.3.2厂房出售绩效奖励

奖励标准:厂房出售合同价格总额×3%。

5.3.3厂房租赁绩效奖励

乙方根据甲方所制定的租赁政策,奖励标准:租赁厂房月租金总额×2。

5.4结算方式

5.4.1本协议第5.2条约定的服务费用分六次支付:

甲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30日内支付¥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于协议生效第四个月的30日前支付¥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于协议生效第七个月的30日前支付¥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于协议生效第十个月的30日前支付¥ 元(大写:元整);于协议生效第十二个月的30日前支付¥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在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委托期限内,完成本协议第2.2、2.4条委托事项后30日内支付¥ 元(大写:人民币 万元整)。

5.4.2 土地使用权出让绩效奖励的支付

招商引资项目方与甲方签订投资协议后,甲方在2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第5.3.1条约定的奖励总额的 %;招商引资项目方通过合法手续竞得土地使用权后,甲方在2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第5.3.1条约定的奖励总额的 %;土地开工建设后,甲方在2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第5.3.1条约定的奖励总额的 %;项目投产运营(经营主体开业及取得营业执照)后,甲方在2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第5.3.1条约定的奖励总额的 %。

5.4.3厂房出售绩效奖励的支付

招商引资项目方与甲方签订投资协议后,甲方在2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第5.3.2条约定的奖励总额的 %;项目方在缴纳厂房购房款或在银行发放按揭贷款后2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第5.3.2条约定的奖励总额的 %部分;项目投产运营(经营主体取得营业执照并开业)后,甲方在2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第5.3.2条约定的奖励总额的 %。

5.4.4 厂房租赁绩效奖励的支付

招商引资项目方与甲方签订投资协议后,甲方在2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第5.3.3条约定的奖励总额的 %;项目方在缴纳第一次房租后2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第5.3.3条约定的奖励总额的20%部分;项目投产运营(经营主体取得营业执照并开业)后,甲方在2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第5.3.3条约定的奖励总额的 %;剩余 %,甲方在乙方完成本协议第2.4条约定租赁厂房面积的70%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

5.5 乙方收款信息:

账户名称:

开 户 行:

账 号:

5.6乙方应在付款日前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甲方要求,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当期等额专/普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当期款项。

第六条 甲方权利义务

6.1甲方对乙方招商引资项目(企业)的准入拥有决定权。

6.2甲方有权对乙方招商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6.3甲方授权乙方,在不损害甲方权益的前提下,合法合规地使用甲方的名称、商标、域名、项目标志、甲方文字及音视频资料等进行招商宣传,并授权乙方在法律法规及甲方允许范围内以甲方名义开展招商工作。

6.4甲方向乙方提供完成委托招商事项所需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产业园区的基本情况、优惠政策、各个载体的各种参数指标、招租出售价格、预售证、付款方式、税票、押金情况、水电计数方式等,并保证其真实、合法、准确。

6.5乙方书面向甲方提出重点企业优惠政策需求时,甲方需及时给与反馈。

6.6甲方为乙方招商引资工作提供便利,在甲方区域内提供1-2间办公场地,办公工位、网络等基础设施,供给乙方开展委托事项使用。

6.7甲方需积极配合乙方推进客户谈判、对接、考察、拜访等相关招商引资工作。

6.8甲方按本协议第五条约定向乙方支付招商引资费用。

第七条 乙方权利义务

7.1组建招商引资工作专项团队,负责本协议约定的招商引资工作。

7.1.1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组建不少于8人(其中1人为乙方项目负责人)的团队开展工作,与本协议第5.4.1条同时履行。

7.1.2工作团队负责并完成本协议约定的甲方委托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产业研究、企业资源梳理、项目工作总结、上级部门工作汇报资料编制、落户企业一站式服务、招商引资综合事项协调督办、月点评考核事项、政务服务工作、企业领办、代办、帮办等工作。

7.1.3团队成员均为乙方员工,与甲方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乙方应按照《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与团队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合同等,并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如团队员工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发生劳动/劳务纠纷以及任何人身损害等事故,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7.2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名义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开展招商引资工作,期间不得作出有损甲方形象的行为,不得损害甲方权益,保证信息提供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涉及侵权和商业机密,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3乙方开展并完成相关招商引资工作,同时接受甲方的监督,建立任务指标体系,细化任务、明确工作团队、严格考勤制度管理,及时完成项目对接、考察、谈判、签约等工作。

7.4乙方应按本协议要求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以文字、口头汇报的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甲方进行招商引资成果汇报。

7.5若乙方在协议第3.1条约定的委托期限届满后,未完成本协议第2.2、2.4条约定的委托事项,在甲方提出延期服务需求时,乙方需无条件延长服务期,甲方无需再支付本协议5.2条约定的年固定服务费用。

7.6乙方有权依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收取本协议第5.2、5.3条约定的招商委托费用。

7.7乙方制定的各项招商引资策略及引进的招商企业,需向甲方以书面形式报备,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执行落地。

7.8为避免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出现与甲方在谈项目重复等现象的发生,乙方需及时将在谈项目以《在谈项目信息表》形式向甲方报备,如有冲突发生,甲方应及时反馈给乙方。

7.9乙方需全力配合甲方编写产业环境、招商引资成果、打造营商环境等工作汇报,必要时根据甲方要求,共同向甲方上级部门汇报。

7.10乙方所参与开发建设的园区不属于本协议委托事项范畴,甲方无须按照本协议第5.3条向乙方支付奖励。

7.11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向招商引资项目方收取定金、意向金等费用。

7.12乙方不得在甲方未授权的情况下以甲方名义与招商引资项目方签订任何协议。

7.13乙方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不能超出甲方的授权范围,不得未经甲方同意向招商引资项目方做出承诺。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违约而受到的实际损失(包括诉讼费、评估鉴定费、律师费等维权费用),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条 商业保密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委托服务过程中,获取的任何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及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技术、产品计划、奖励政策、客户资源、财务信息等,以及非专利技术、程序等),均构成商业秘密。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应严格保守对方的商业秘密。任何一方从对方处获得的信息,除用于本协议约定招商引资事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泄露该等信息;且双方应确保双方工作人员履行本协议下的保密义务。保密期限为协议签署之日至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两年内。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0.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国家政策、法律调整等政府行为和地震等自然灾害、罢工骚乱等社会异常事件。

10.2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则任何一方有权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对方解除协议,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任何一方均应在条件允许情况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 协议解除及终止

11.1若乙方在本协议3.1约定的期限内,未完成本协议第2.2、2.4条约定的成果目标,乙方构成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但经双方同意按本协议第7.5条约定延续一年,双方权利义务按本协议延续一年,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11.2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开展委托事项或开展委托事项与本协议约定不符长达三个月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1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造成本协议约定的合作内容无法开展,视为根本违约,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11.4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或终止协议。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12.1本协议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另行协商并签署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补充协议,对本协议内容做出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由双方签字盖章后,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2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双方各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双方签订目标任务书之日起正式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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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乙方: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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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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