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保密费(保密协议保密费支付)

日前,署名为“小记杨威”的记者,通过个人自媒体表示,胡鑫宇的妈妈及其代理律师,和联合调查专班签订了保密协议,协议大概内容是,家属不能随便发布相关内容,如果家属发布了相关内容,联合专班调查组就不会和家属继续沟通关于胡鑫宇案件的任何进展情况。我也留意到了“小记杨威”的这个视频。

“保密协议”事件发生后,多家媒体进行了公开报道,更多网民也发出疑问。但是,对是否真和胡鑫宇家属及其代理律师签订了保密协议,联合调查专班并没给出任何回复。既然没回复,大概率可能真签了。毕竟,针对又一轮的舆论风暴,如果没这种事,联合调查专班一定会及时辟谣,并且会立即追究造谣、传谣者的责任,毕竟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有网友注意到,“保密协议”事件消息传出后,在胡鑫宇妈妈的社交平台上,确实少了关于寻找胡鑫宇的视频。也就是说,这些视频可能已经被胡鑫宇妈妈自行删除了。这就又从另一个侧面说明,胡鑫宇家属也许确实签署了“保密协议”。

胡鑫宇家属被要求签订保密协议:如果有这协议,它不仅无效还违法

(图片截取自抖音号:小记杨威)

既然如此,今天我就来说说,这份“保密协议”,它合法有效吗?

先说合法性问题。所谓保密协议,是指协议当事人之间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书面或口头信息,约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的协议。负有保密义务的当事人违反协议约定,将保密信息披露给第三方,将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保密协议一般包括保密内容、责任主体、保密期限、保密义务及违约责任等条款。保密协议可以分为单方保密协议和双方保密协议。单方保密协议是指一方对另一方单方面负有保密义务的协议。胡鑫宇家属签订的,应该是单方保密协议,即胡鑫宇家属单方对联合调查专班负有保密义务。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刑事诉讼证据主要包括8种形式: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胡鑫宇家属被要求签订保密协议:如果有这协议,它不仅无效还违法

(图片截取自搜狗百科)

不仅如此,刑事侦查也要保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可问题来了:截至目前,胡鑫宇失踪并没被刑事立案,它依然只是“事件”,而不是“案件”。尽管这个“事件”引发公众持续关注,成为著名公共事件,但它依然只是“事件”,并不适用《刑事诉讼法》。由于“事件”的性质是民事,依据《民事诉讼法》,如果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相关机关和个人也要对证据保密。但胡鑫宇失踪并不涉及这些,因此不需要“保密”,强行“保密”就涉嫌违法,特别是如果胡鑫宇家属违反协议,联合专班调查组就不和家属继续沟通关于胡鑫宇案件的任何进展情况,仅此一条,就涉嫌违法。

再看《保密法》相关规定。该法第二条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第三条规定:“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胡鑫宇家属被要求签订保密协议:如果有这协议,它不仅无效还违法

(图片截取自抖音号:鑫宇妈妈寻找儿子)

在“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这一章中,第九条规定:“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胡鑫宇失踪显然和这些挂不上边儿,因此并不适用《保密法》。我们知道,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都有相应的保密期限。《保密法》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如果借鉴这些规定,胡鑫宇家属签订的“保密协议”,属于哪一密级,保密期限又是多长?总不会超过三十年吧!

从上面的分析来看,联合调查专班让胡鑫宇家属签订的“保密协议”,实际上不仅无效,甚至违法。所以,有网友才会问:保密,保的是谁的秘密?可能很多人不知道,在刑事立案之前,所有的所谓“证据”,严格来说都不是“法律事实”,不会被法院认可。因此,在胡鑫宇失踪并不是“案件”,而是“事件”的情况下,“保密协议”其实多此一举,除了只会引发更大舆论质疑,别无它用。看来,相关部门不仅不会找人,也不会做舆情处理,这就是“双盲”。

(本文根据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首席顾问曹保印【曹说法·重案盘点系列】视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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