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数额特别巨大)

在建筑活动中,国有施工公司、企业的负责人,有时碍于情面或者为了个人利益,无法经受诱惑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承包工程中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项目采购、装饰装修、安装、专业分包等业务,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以获取非法利益。以下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犯罪形式表现及防范。

法律责任风险及防范之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有以下行为的领导危矣

一、犯罪构成

本罪为身份犯,系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企业、公司同类的业务。本罪与非法经营罪的重要区别在于,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包括国家独资企业,国家控股(绝对、相对控制)企业、国家参股的企业。

本罪与非法为亲友牟利罪的区别在于本罪重点在“经营同类业务”,而后者则更多为“利用职务直接谋取利益,如不合理价格交易等”;后者的主体较前者较为广泛: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职务便利可以牟利即可。

本罪的立案标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非法获利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常见犯罪形式

本罪的常见形式包括不限于:1、利用职务便利,与他人合伙经营同类营业非法获利的;2、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同类营业的。

如《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余刑二终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2014)余刑二终字第12号》:法院认为被告人邱精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渝水区供电公司副经理、分宜县供电公司副经理的职务之便,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私自承接仙来办电力安装工程,获取非法利益共计人民币240万元,其个人分得90万元。同时在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过程中,为掩饰擅自降低部分电缆线规格的事实,与刘一某商议并由刘一某具体实施,向时任仙来办副主任的罗一某行贿人民币30万元。

法律责任风险及防范之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有以下行为的领导危矣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0611刑初95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纪春庆于2014年9月至2019年4月,在担任烟台市宏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其实际控制的烟台宇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烟台佰尚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与烟台市宏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同类的营业,通过围标、串标、直接签订合同等方式承揽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莱山分局工程,获取非法利益2377510.7元。到案后,被告人纪春庆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积极退缴了全部赃款。

三、风险防范措施

可以采用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1、完善、监督、落实企业对于董事、经理等高管的聘任、解聘制度,兼职禁止制度,分权制衡制度:董事不得兼任经理,董事及高管不得任监事。2、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应当明晰权利边界,提升法律风险嗅觉敏锐性,不论是自己还是亲友,涉及参与、经营同类营业的,应当及时报告说明情况,必要时及时撤资、撤股。

法律责任风险及防范之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有以下行为的领导危矣

(北京资深律师王洋)

名律提醒:

在这里,北京资深律师王洋提醒您:国有企业、公司的董事、经理禁止利用职务便利,自己或者协同他人经营与企业同类营业;即使不存在利用职务便利等情况,及时撤资、撤股有利于降低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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