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乞丐(职业乞丐的例子)

天气越来越冷,很多人在关注降温、御寒等问题的同时,也会对路边的流浪乞讨者能否得到温暖施以担忧。

职业乞丐(职业乞丐的例子)

7日,温岭网友“小云”给瘫痪在地、爬行行乞的乞丐捐出5元钱,没想到,乞丐“收工后”,不仅行动自如,清点大笔进账后乘车绝尘而去。

这已经不是“职业化”假乞丐第一次欺骗、利用人们的善心。“北京地铁乞丐使用iPhone6拍照数钱算收入”、“18岁小乞丐日薪最高上千元”、“职业乞丐白天乞讨晚上喝酒吃大闸蟹”“乞讨老者每月往老家寄一万元,给帮数零钱的银行职员100元小费”等事例,屡屡见诸于报端。

他们不仅亵渎着大众难能可贵的爱心,更透支着整个社会的诚信和同情心。

我们的传统文化,历来鼓励“赠人玫瑰、手留余香”,希望全社会能乐善好施、互帮互助、和谐并进。但这些职业乞丐的存在,却使真正的弱者寸步难行。

试想,任谁有过一次网友“小云”这样的经历之后,还会毫不犹豫地慷慨解囊?谁又不会在心底对推崇善良可能被骗、不如保持冷漠防止被欺来一番纠结呢?

“职业乞丐”的存在,增加了人与人之间的不信任,更让真正的流浪者被“误伤”而冠以恶名。当我们收回爱心时,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因天灾人祸、老弱病残而乞讨的流浪者,又该何去何从? 公众的善心善行到底该安放何处?

笔者认为,面对乞丐,需要的是冷静而非冷漠,帮助而非一味施舍。首先,大家要擦亮眼睛,不是逢“讨”必“施”,心里要有一个基本判断——乞讨者是否具备劳动能力?

尽量通过食品、衣物等物质进行援助,对那些只接受钱财施舍的乞丐提高警惕。职业乞丐大都是利来则聚、利去则散,如果他们没了行骗来源,就会自动离开。

其次,相关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对非法行乞诈骗者严惩不贷。虽然目前法律对职业化乞讨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对于因行乞骗取公众钱财总量累计过大者,还能按诈骗罪裁量;对于通过控制儿童为其行乞的恶劣者,公安部门不仅要揭开其行骗的画皮,还要将台前幕后的操纵者捉拿归案、施以重刑。

期待城市管理者对乞讨行业来一次真正的“打假”,而只有全社会对赚钱牟利的“职业乞丐”嗤之以鼻,对那些真正穷困潦倒、需要帮助的弱者伸出援手,我们的社会才会充满理性和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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