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足妇女(何为失足妇女)
来源:【交汇点新闻客户端】
据媒体报道,7月11日,江西赣州某街道竖了一块告示牌,上面分类曝光了“失足妇女”“闲逛召妓人员”“违法房东”的照片,并配有“此处失足妇女已被拘留!你已进入监控区域,请不必再来此闲逛、游荡,否则将拍照曝光!”等文字。当日,有关部门已回应,称广告牌已撤掉,将“改进工作方式方法”。
卖淫嫖娼有伤社会风化、扰乱社会秩序,必须予以坚决打击。不过,用曝光的方式,明显辱及违法者的人格尊严。尽管公示人员都打了马赛克,但涉案人员体貌特征较为明显,仍然有被熟人认出的可能。此外,这种做法还有可能对牌子周边居民的声誉造成负面影响。
目前,当地回应将“改进工作方式方法”,这当然是回应舆论关切的正确姿态,也是权力向权利的一次让步。不过,曝光失足女事件之所以发生,不光是工作方法的问题,还可能是某些地方法治观念不彰的表现。此前,某地多人因违反防疫措施而被挂大幅照片“游街示众”,某地在街头张贴了嫖娼者“曝光榜”,这些行为与此次曝光失足女的行为大体相同,都有违法治精神和理念。究其因,不少人认为曝光示众有利于“敲山震虎”,对潜在犯罪者形成震慑。至于违法犯罪分子,作为“坏人”他们是无尊严可讲的,无所谓“社死”与否,或者虽然他们有尊严可讲,但在惩治效果面前,优先级不高,可以先“放一放”。
这种观点当然大错特错。早在2010年,公安部就会同多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查禁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中加强对卖淫女教育挽救工作的通知》,强调不得采取游街示众、公开曝光等侮辱人格尊严方式羞辱失足妇女等群体。坚持将打击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限定在法治框架内进行,遵守“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处罚限定,决不能被简单认为是对违法犯罪人员的“关照”。事实上,坚持在法律框架内执法,有利于防止处罚畸轻畸重,从而避免对司法正义构成玷污。卖淫嫖娼人员等虽然涉嫌违法犯罪,但依然享有人格尊严。法律的功能是惩戒而非羞辱,是“治病救人”而非制造矛盾,公开曝光属于法外之罚,本质上是一种与现代法治观念相悖的“广场司法”,执法违法是权力的傲慢,必须坚决摒弃。
衡量社会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整体水平,往往受限于最底层的权益保护状况,如果不能保护失足女性的应有权利,法治必然得不到充分彰显。毕竟,社会治理的评价指标是多维度的,如果打击了卖淫嫖娼,却牺牲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和尊严,也很难说是法治的成功。江西赣州曝光“失足妇女”广告牌暂时拆掉了,但要彻底去除一些人大脑里根深蒂固的权力傲慢,还要很长一段路要走。(韩宗峰)
编辑: 袁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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