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杀人(鞍山砍人案)

刘洪安,男,1989年3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鞍山市,捕前住辽阳市太子河区,无业。因本案于2019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2019年6月24日18时许,刘某某持刀到辽阳市太子河区朱某经营的一家综合商店,以索要欠款为由对朱某进行威胁,索要未果后刘某某离开。当日晚22时许,刘某某再次持刀来到综合商店,在商店门口将朱某拽倒,用刀砍朱某后背等处,之后刘某某逃离现场。2019年6月26日,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11月8日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认定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随案移送的金属刀具一把,予以没收。宣判后,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近日,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二三里编辑 刘思怡)

鞍山杀人(鞍山砍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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