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雄去世(杨雄大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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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案史录2|古典名著里的大案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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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案系列周日更新
1994年TVB有部剧叫《第三类法庭》,剧中提出“三类法庭”之说:一是刑事法庭,现实世界里的法律;二是道德法庭,传媒和舆论;三是“天”,良心的法庭。实质上就是: 社会修订的法律、集体铸造的道德 、个人世界观。
▲p3杨雄杀妻
第二天,蓟州城东门外二十里的翠屏山上一片萧瑟,青草枯了,白杨树的叶子落了,两名轿夫在半山腰等待他们的雇主许愿归来:
等到红日平西,不见三个下来;分付了,又不敢上去;挨不过了,不免信步寻上山来。只见一群老鸦成团打块在古墓上。(《水浒传》第四十四回)
他们两个人凑上前,大吃一惊,“枯藤老树下,断肠人喂了昏鸦。”乌鸦们正在撕扯一条血乎乎的肠子。
轿夫飞奔去城里,找到雇主的家人一起去蓟州府里首告。知府随即差委一员太尉,带了仵作行人, 来翠屏山检验尸首。经查验,现场一共有两具女尸:一个是蓟州两院押狱兼刽子手杨雄的妻子潘巧云,一个是他们家的侍女迎儿。
更诡异的是,两具女尸的旁边,“遗下一堆妇人、头陀衣服。”
这时知府突然想起了前日双尸案里两个赤裸的和尚、头陀,赶紧询问潘巧云的爹。“那老子把这僧房酒醉一节,和这石秀出去的缘由,都说了一遍。”
两起命案联系到了一起,知府很快将扬雄和他的拜把兄弟石秀列为重大嫌疑人。为什么?
也许潘巧云有别的奸夫呢?裴如海做一场法事就有一大笔收入是个有钱的和尚,潘巧云和迎儿身上的首饰财物也不见了,不能排除有劫财杀人的可能啊!
因为杨雄石秀的职业—侩子手和屠夫。
杨雄的职业是两院押狱兼侩子手。何为两院呢?《宋会要》中有记载。宋代州一级的司法机构有府、州院及司理院,有的则将州院并入司理院,或者是将司理院分为左、右司理院,故此成为两院。押狱就是监狱的管理人员。在北宋时期监狱的管理人员分为狱掾、狱吏、典狱官、司理、蒙自、狱子、杖直、押狱等。
石秀做了很长一段时间屠夫,杀猪宰牛,卖肉。
证据是潘巧云和迎儿吊在翠屏山的枯树上,和挂在石秀曾为潘家经营的肉铺的铁钩子上的猪肉一样的碎尸和内脏。这样职业的手法,完全体现了一个职业侩子手和专业屠夫的水准。
“妇人潘巧云,割在松树边。” 潘巧云是被凌迟的。“杨雄向前,把刀先斡出舌头,一刀便割了, 且教那妇人叫不的。”然后“一刀从心窝里直割 到小肚子上,取出心肝五脏,挂在松树上。”《宋史·刑法志一》:“凌迟者,先断其支体,乃抉其吭,当时之极法也。”
“使女迎儿,杀死在古墓下。”她是被“腰斩”的,“杨雄手起一刀,挥作两段。”古代的“腰斩”是用重斧(或铡刀)从腰部将犯人砍作两截。这种刑罚周代已经出现,直到雍正年间方被废除。
道德刑场
▲p4 孟瑶饰演潘巧云
在《水浒传》里,潘金莲被视作“第一淫妇”。假如潘金莲没有嫁给又矮又丑的武大郎,而是嫁给了杨雄这样有身份有地位的公务员,假如色迷迷的西门庆不从她窗下经过……出现在她眼前的也不是一个比她老公强百倍的叔叔,“潘金莲”的命运会不会有所不同呢?
当这些“假如”都成为现实,“潘金莲”就能逃过一死吗?潘金莲之后,有一个和她命运、性格、际遇十分相似却又存在很多本质区别的“淫妇”潘巧云。
潘巧云因其是七月七日生的,因此小字唤做巧云。秦观词云:“纤云弄巧,飞星传恨。”。人长得也美貌,有丫鬟伺候着,老公杨雄不仅是“上面有人”的公务员,在江湖中还颇有名气,比嫁给武大郎一大早还要起来做炊饼的潘金莲幸福多了,看起来她怎么也不该步潘金莲后尘,甚至被后来许多学者评论比潘金莲更“该死”、更“淫荡”。
潘巧云,简直是潘金莲的脱胎换骨升华版。
黑鬒鬒赛鸦鸰的鬓儿,翠弯弯的新月的眉儿,香喷喷樱桃口儿,直隆隆琼瑶鼻儿,粉浓浓红艳腮儿,娇滴滴银盆脸儿,轻袅袅花朵身儿,玉纤纤葱枝手儿,一捻捻杨柳腰儿,软浓浓粉白肚儿,窄星星尖翘脚儿,肉奶奶胸儿,白生生腿儿。
这番描述如果是在写一个青楼女子或者《西游记》里面妖精是非常恰当的,但在潘巧云是一个良家已婚妇女,等于直接告诉人:骚货!淫妇!
“病关索”杨雄的职业是两院押狱兼充市曹行刑刽子,这个职业本身就不讨女人喜欢,每个月有二十天在单位值夜班,剩下十天还经常喝得烂醉。潘巧云的欲望在杨雄这里是受到压制的,这时,裴如海出现了。
▲p5“巧云,你还是那么销魂!”
发现潘巧云和裴如海的奸情后,石秀心里想的是:原来这婆娘倒不是个良人。
实际上,在《水浒传》中并没有任何潘巧云想勾引石秀的举止。但是在在捉奸态度上,石秀比杨雄还要积极。杨雄第一次听石秀说起此事,石秀的态度就是“似这等淫妇,要他何用!”,杨雄也不过是“大怒”,说“这贱人怎敢如此!”
也许杨雄心想,本来和潘巧云就是半路夫妻,把潘巧云骂上几句,把裴如海打上一顿,大不了一封休书结束这段婚姻。
杨雄不追究,石秀不同意。石秀一生气,后果很严重。在石秀的策划之下,翠屏山血案发生了。
潘巧云和裴如海该当何罪
▲p6 潘巧云和裴如海
在中国古代,通奸又称为和奸。和,意思就是男女相愿。在《水浒传》中,潘巧云裴如海与潘金莲西门庆两起通奸的不同在于,作为他们的受害者–丈夫,武大郎凭自己的能力是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杨雄是有绝对的权利和把握通过法律手段惩治“奸夫淫妇”的。
《宋刑统》规定:
“犯奸而奸人杀其夫,谓妻妾与人奸通,而奸人杀其夫,谋而已杀故杀斗杀者,所奸妻妾虽不知情,与杀者同罪斩,谓所奸妻妾亦合绞。”
“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部曲、杂户、官户奸良者,各加一等。”
“诸奴奸良人者,徒二年半;强者,流;折伤者,绞。其部曲及奴,奸主及主人之周亲,若周亲之妻者,绞;妇女减一等;强者,斩厖”
“诸和奸,本条无妇女罪名者,与男子同。强者,妇女不坐。其媒和奸通,减奸者罪一等。”
因为宋朝统治者维护等级制度,对非法性关系有明确的立场。在处罚时,卑犯尊加重处罚,尊犯卑相对轻些。杨雄本身就在体制内,而且“上面有人”,属于“尊者”,而屠夫的女儿潘巧云和和尚裴如海相对来说就属于“卑者”,根据石秀掌握的证据,法律是可以替杨雄讨回公道,实现正义的。
但是他却选择动用私刑。
就算杨雄石秀想亲手解决“奸夫”,也应该在案发现场,而不是私设刑场。
宋朝还规定“诸妻犯奸从夫捕”。“诸夜无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时杀死者,勿论。”若奸夫入人家行奸,家主“登时杀”,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如王宝强和马蓉,王宝强要离婚,应该是将马蓉出轨的证据提交给司法机构,而不是发微博昭告天下;马蓉所犯何罪,应该是法庭审理,而不是让网友来口诛笔伐。
扬雄石秀武松们杀人的行为,仿佛让人看到了正义实现的一些途径,可是到最后却揭露其本质—以违背法律正义的代价来实现的道德正义。这虽然是在法律视角下解读文艺作品里的虚构的“替天行道”,却不妨碍我们去向往正义。
参考资料:
《水浒传》 [明]施耐庵、罗贯,林峻校点,上海古籍出版社 2004 版。
《宋刑统.杂律》《庆元条法事类.杂律.诸色犯奸》
《“武松斗杀西门庆”故事的法学解读》作者王亚军
《水浒传种的法律解读》作者乔新生-《博览群书》1998-07-07
《从潘金莲案论宋代法律与实践的背离》作者潘梅
《从水浒传谈宋代的诉讼制度》作者陆仁茂、肖海英 中图分类号:D929.44 文献标码:A文章编号:1009 - 1750(2012)01 - 0047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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