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修房子多久一楼,注意!涵江优化农村建房审批流程,应在1年内开工

注意!涵江优化农村建房审批流程,应在1年内开工

  各乡镇,区直相关部门:

压紧压实相关责任

  各乡镇要切实负起属地监管责任,负责村民建房质量安全监管,整合力量,批管合一,安排专业人员“四到场”检查,建立签到留档台账;落实农村建房安全管理、“两违”综合治理各项制度机制。以村为网格单元开展全覆盖巡查,对网格员发现的“两违”、农村建房安全问题做到第一时间制止、报告,并录入平台,对涉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供水、供电、供气单位职责的,及时进行抄告,各相关部门应立即处置。

  各乡镇、区直部门、参建主体要严格按照《涵江区农村建房安全管理责任清单》(详见附件1)落实职责,同时要密切配合、统一协调、相互协作。

强化网格化巡查

  (一)建立五级网格巡查制度

  建立“乡镇吹哨、部门报到、分工处置”的协调配合机制,组建监管机构和监管队伍,责任到人。

  2.乡镇党政主要领导担任二级网格员(巡查第一责任人),负责辖区各级网格员的责任落实和农村建房安全日常管理的督导检查,定期分析辖区农村建房安全形式,及时发现并消除农村建房安全隐患,确保一方平安。

  4.村(居)主要负责人担任四级网格员(巡查现场负责人),负责落实本村农村建房安全网格化管理具体工作。对农村建房实行日常巡查管理机制,通过制定村规民约、成立村民建房理事会等方式,强化建房联动监管,督促包点村干部落实安全责任,及时解决或上报突出问题。

  5.包点村干部担任五级网格员(巡查“哨兵”),负责落实包点片区农村建房日常巡查具体工作,督促建房业主落实安全责任,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或上报突出问题。

  各乡镇、村(居)结合实际,设置专(兼)职综合网格员,对农村建房安全进行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报告属地房屋安全有关问题。鼓励调动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建立网格协管员制度,群策群力共同抓好网格化管理。

  6.区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等相关部门要督促指导各乡镇落实属地责任,及时发现并依法依规处置建房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将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阶段,督促各乡镇真正建立起“网格吹哨、部门报道”的快速响应机制。

  (二)建立巡查系统

  积极配合市级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社会治理网格化平台,待平台建立后,各乡镇将巡查、“四到场”、农村建房矛盾纠纷和举报等问题录入平台,并接受各级监督检查。
图源:网络

优化建房审批流程

  (一)坚持规划引领

  1.强化村建规划管控。严格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加快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实施,以规划为指导,引导村民合理有序建房。不符合规划或者未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的,不得审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二)规范审批流程

1

申请受理

(2)集中建房申请。因国家(集体)建设拆迁安置、农村土地整理、灾后集中统一建设、实施造福或地质灾害搬迁统一建设等,属集中建房的(含三层以上),由村(居)委会提出宅基地用地建房书面申请,提交集中建房项目的立项申请书并制定建房实施方案。

2

村级初审

村民委员会应做好村民宅基地申请材料的收集、初步审核、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相邻权利人异议处置、组织村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形成会议纪要、公示等工作,重点审查申请对象的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等。并将会议纪要、相邻权利人异议认定情况等材料报送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收件。

3

部门联审

4

镇级审批

村民应当自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且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乡镇提出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经批准延期的,延期不得超过12个月。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后可以重新申请。

5

验收登记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在建房完工后,应当向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申请验收,由乡镇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村民,可以向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6

建立台账

乡镇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审批情况每月上报区农业农村、住建和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三)落实“一户一宅”政策

  1.严格“建新拆旧”管理。村民申请异地新建住宅,需将旧宅基地退回村集体,否则不得批准宅基地。异地新建住宅,属于先拆旧宅并注销旧不动产权证后建新宅的,优先安排宅基地;属于先建新宅后拆旧宅的,村民应与乡镇协调机制办公室、村级组织签订三方协议并作出承诺拆除旧宅退回旧宅基地。新建住宅竣工后,须在6个月内将旧宅自行拆除或交村级组织处理,旧宅基地退还村级组织;未按照协议约定拆除旧宅、退还旧宅基地的,乡镇协调机制办公室应督促村民自行拆除,经催告仍不履行的,由乡镇协调机制办公室、村级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拆除旧宅、退还旧宅基地前,不予办理新建住宅的不动产登记手续。旧宅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需要依法依规予以保护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保障用地需求

  2.优先利用存量宅基地。引导建房户优先使用符合村庄规划的存量建设用地建房,鼓励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通过补偿、置换、调整等多种方式,加快盘活边角地、个人长期占而不建的宅基地等存量土地。

  3.保障新增建设用地。合理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引导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农村宅基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单列安排,专项保障、实报实销,当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度优先保障;涉及占用耕地的,由区自然资源部门统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不得收取耕地开垦费。

加强农房建设过程监管

  (一)加强建前管理

  各乡镇要进一步提高建房户、农村工匠的建房质量安全管控意识。在建房审批后、动工建设前,应组织对建房户及其委托的农村工匠进行建前相关事项告知:

  1.组织建房户及其委托的农村工匠学习《莆田市涵江区农房建筑立面图集》、省市“农村自建房(三层以下)质量安全常识一张图”和安全管理要求知识。

  2.各乡镇、村居要引导建房户与施工单位、建筑工匠签订建房合同,并上报属地乡镇、村备案。其中:委托施工单位的,应明确一名施工负责人和安全员负责现场施工管理;委托建筑工匠的,应明确一名有施工管理经验、经培训的“工匠带头人”负责施工管理。

  3.建房户与承建的“工匠带头人”应向乡镇出具建房质量安全承诺书后方可施工(详见附件3、4、5)。

  4.建房户申请建房审批时,应提供设计图纸、施工合同(明确质量安全责任、质量保证期限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工匠带头人出具从业情况、培训证明和施工质量安全承诺书。

  5.各乡镇要加强建房安全质量宣传,推行钢脚手架和钢管支撑,严禁出现使用门架、钢木混搭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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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落实建房监管要点

  (三)过程管控

  1.落实带图审批制度

  2.建立农村建房全程挂牌公示制度

  3.落实“四到场”制度

  (1)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乡镇收到村民建房申请材料后,要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实地联合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

  (2)批准后丈量放样到场。自收到村民放样预约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各乡镇及时组织对批准建房的用地进行实地丈量放样,确定建房位置,明确四至边界(详见附件9)。

  (3)施工关键节点巡查到场。现场查验建房是否按照批准面积、位置施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杜绝产生少批多建、超层、移位的现象(详见附件10)。

  (4)村民住宅竣工验收到场。村民建房完工后,乡镇要在10个工作日内住宅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村民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进行建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验收意见表》(详见附件11)。

  4.及时录入。在农房建设竣工验收通过后,各乡镇应指派专人,将相关房屋信息及时录入福建省农村安全信息管理系统,接受房屋安全全覆盖监管。

  5.建立在建房屋安全动态跟踪制度。各乡镇要夯实“一楼一档”(详见附件12),建立村民住宅质量安全“健康绿码”制度,要进一步强化农村在建房屋质量安全动态跟踪检查整治,检查出来的农村在建房屋存在质量安全隐患问题的,务必要第一时间督促立即停工,待整治合格后方能复工。要加强村民住宅建设质量安全管理,要求各乡镇于每个月25日前将《新增农村在建房屋月报表》(详见附件13)汇总上报区住建局。

加大日常督查力度

  (一)加强日常督导

  由区农业农村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组成的督导组,抽调成员,每半个月对已审批的农村在建个人建房进行督导,并填写《涵江区农村建房安全管理现场核查表》(详见附件14),督导范围不低于5%。

  (二)加大巡查力度

  (三)加强“两违”监管

  区治违办负责完善“两违”综合治理、追责问责制度机制。

  1.坚决严控新增“两违”。要坚决落实网格管理机制和履行巡查、发现、核实、制止和报告责任,强化“天地网”动态监测执法,充分利用“两违”执法、卫片核查、自然资源“月监测”等手段,加大巡查频次和密度,对“两违”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实现“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实行新增违建“露头就打、出土即拆”制度,确保发现一起、消灭一起,努力实现新增“两违”零增长。对党员干部参与违建的,实行“零容忍”并严格追究责任。

  2.集中整治存量“两违”。区治违办对“两违”综合治理开展以来已调查摸底尚未处置的存量“两违”,实行清单式管理。各乡镇应分门别类,依法依规、稳妥有序逐宗处置,实现“滚动管理”,争取“清零”销号。

  (四)强化举报投诉机制

  1.未经用地、规划审批的违章建筑经核实属实,给予1000元/宗奖励。

  2.超批准范围建设(违章加层、改扩建)的建筑经核实属实,给予500元/宗奖励。

  3.农村在建房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模板支撑、脚手架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情形给以100元/宗奖励。

  (五)强化矛盾纠纷化解

  (六)加大督查考核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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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基层监管力量和技术支撑

  (一)加强队伍建设。各乡镇要配齐乡镇综合执法队伍,抓紧组织执法人员通过执法资格考试取得执法资格。各乡镇要配强专职工程施工专业管理力量,应将辖区内所有农房建设项目(包括住宅和非住宅)的技术指导服务进行打包,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监理机构提供农房建设施工安全监理服务,资金由区、镇级财政各按50%比例承担。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监理职责,结合“四到场”对每栋房屋进行现场监理,重点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脚手架搭设、模板支撑、钢筋布置、混凝土浇筑、墙体砌筑、用电安全竣工验收等关键节点进行监理。

  (二)强化镇村干部培训。各乡镇要每年至少组织1次镇村干部及工匠全覆盖轮训,邀请辖区企业专家开展省市质安管控常识一张图培训,强化基层干部法制、安全意识,加强业务熟练度;要印发“一张图”到村到户宣传提醒,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以及公益广告、短视频、动漫等形式,广泛宣传“一张图”作用。

  (三)完善农村工匠培训制度。各乡镇每年要制定工匠轮训计划,加强农村建筑工匠培(轮)训工作,组织开展工匠社会评价制度,组织现场观摩会和技能竞赛,全面提升工匠技术水平;乡镇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区住建局公布工匠名录,推动成立工匠协会。

强化措施保障机制

  (一)加强工作合力。各乡镇及区直部门要强化属地和行业管理责任,将“两违”综合治理、农村建房安全管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履职、敢于担当,精细组织、周密部署,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及微信、微博、论坛等媒体平台,积极宣传、引导群众、媒体参与农村建房安全管理、“两违”综合治理工作,形成良好的安全建房、和谐建房氛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施行,有效期两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我区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涵江区农村建房安全管理责任清单

  2.宅基地申请和个人建房申请资料清单

  3.涵江区农村在建房屋质量安全承诺书(业主)

  4.涵江区农村在建房屋质量安全承诺书(三层及以下工匠带头人)

  5.涵江区农村在建房屋质量安全承诺书(三层以上施工单位)

  6.涵江区限额以下农房(公共建筑)建设备案书(范本)

  7.涵江区农村个人建房(公共建筑)督促整改通知书

  8.涵江区乡镇农房建设公示牌

  9.农房建设建筑放样记录表

  10.农房建设施工过程巡查记录表

  11.农房建设竣工验收记录表

  12.涵江区农村在建房屋一户一档表

  13.涵江区乡镇月新增农村在建房屋月报表

  14.涵江区农村建房安全管理现场核查表

  15.涵江区乡镇在建房屋巡查台账表

  16.涵江区农村建房安全管理绩效考核表

202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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