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公积金贷款多久,西安公积金新政下月施行:贷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0年
西安公积金新政下月施行:贷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0年
贷款额度
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买住房合同总价款的70%
精装房和房价明显高于本地区市场平均水平的,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60%
第二次公积金贷款利率,按同期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第三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不予受理
贷款期限
购买商品房、经适房、集资建造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30年
购买二手房的,贷款期限与房屋建成年限之和不超过30年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10年
12月19日,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新版《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西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西安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实施细则》,三个新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相应的,原来的细则废止。
细则规定,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0年;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买住房合同总价款的70%。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
单位应在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办理公积金账户手续
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
新实施的《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规定,区域内的单位应当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
新设立的单位应在单位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以前未办理的须予以补办。每个单位宜只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单位新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职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账户的设立或转移、启封等手续。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付款账户等基础信息发生变更的,原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按照公积金中心“先核定,再缴款”的汇补缴业务模式及缴款规则,由公积金中心登记的单位付款账户缴款。单位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根据人员增减变动情况,先在受委托银行柜台或网厅办理职工账户设立、启封、封存、汇缴核定或补缴核定等相关业务,再将核定的汇缴或补缴资金分别转款至公积金中心指定的归集资金专户,由公积金中心计入单位及职工个人账户。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单位应根据职工工资变动情况每年核定一次,调整时间一般为每年的7月。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向公积金中心提交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申请材料,经公积金中心审核通过后,可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恢复为正常缴存,之前降低缴存比例部分可不进行补缴;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贷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0年
自住普通住房额度不超合同总价款的70%,精装房不超60%
个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具体期限以现行贷款政策规定为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规定期限,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明细合并计算。
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买住房合同总价款的70%(具体比例以现行贷款政策规定为准)。精装修房屋和房价明显高于本地区市场平均水平的房屋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买住房合同总价款的60%。第三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不予受理。
单笔贷款额度不能超过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公积金贷款月偿还贷款本息额不得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
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造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30年;购买二手房的,贷款期限与房屋建成年限之和不超过30年;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10年。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同期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贷款期限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于次年1月1日按相应的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经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担保方式有三种:保证、抵押、质押。
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以在贷款发放半年以后提前全部或部分偿还贷款。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的,应当向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
对借款人具有还款能力仍欠款的,属于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代为偿还贷款本息。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实施细则》
擅自挤占挪用职工住房公积金等将被列为行政执法对象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相关个人。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对象是存在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是西安地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主体。
凡下列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均为行政执法的对象:(1)单位设立之日起30日内未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未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2)单位录用新职工,在录用之日起30日内未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未到受委托银行为新职工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3)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4)单位将代为职工扣缴的住房公积金擅自挤占挪用的;(5)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6)其他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公积金中心应监督当事人按照处罚决定书的规定于15日内将罚款缴存到财政部门开设的银行专户。罚款收据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华商报记者+卿荣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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