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集资房多久可过户,集资房可上市交易转让应当确认有效,继承人应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集资房可上市交易转让应当确认有效,继承人应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单位集资房多久可过户,集资房可上市交易转让应当确认有效,继承人应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2007年3月21日,石化公司(甲方)与刘某1(乙方)签订《某小区集资建房协议书》,约定乙方认购甲方组织建设的位于北城区某号房,总房款为185396元。
2007年4月25日,刘某1(甲方)与林某(乙方)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书》,载明:甲方坐落于北城区某号房(以下简称102号房),房屋结构为二室一厅,房屋用途为居民住房,建筑面积为99.89平方米,5年后随该房屋一切过户给乙方,该房屋转让价格为185396元。双方在产权登记中约定,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视为甲方违约,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方房款及违约金19万元。刘某1在甲方处签字,林某在乙方处签字,协议保证人处显示有陈某签名。

原告林某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确认林某与刘某12007年4月25日签订房屋转让协议有效;2.请求法院判决石化公司协助、配合孔某某、刘某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将北城区某号房屋登记至孔某某、刘某名下;3.请求法院判决孔某某、刘某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登记后协助、配合林某将位于北城区某号房屋过户至林某名下;4.请求法院判决孔某某、刘某逾期办理登记和过户手续的违约金,每日按房产总价款的万分之五向林某支付违约金。

林某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石化公司并非林某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其要求石化公司配合孔某某、刘某办理案涉房屋的所有权登记手续,缺乏法律依据,法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林某要求判决孔某某、刘某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登记后,协助、配合将房屋过户至林某名下,但鉴于目前该房屋还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故法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处理。

关于违约金一节,虽林某与刘某1在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书》时,曾约定如因刘某1原因造成林某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视为刘某1违约,由刘某1承担违约责任,但刘某1已于2010年去世,即便林某认为刘某1存在违约行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孔某某、刘某也仅需在继承刘某1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但林某现在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要求孔某某、刘某直接承担违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一、确认林某与刘某12007年4月25日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书》有效;二、驳回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林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改判: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配合孔某某将北城区某号房屋登记至孔某某名下,办理上述过户手续所产生的税费由林某负担;三、孔某某于取得北城区某号房屋所有权之日起十日内协助、配合林某将上述房屋过户登记至林某名下,办理上述过户手续所产生的税费由林某负担;四、林某于产权过户登记至林某名下之日起三日内向孔某某、刘某支付100000元;五、驳回林某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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