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猫签署协议(交易猫签署协议在哪里看)

引言

在威科先行上进行检索,截止2022年4月29日,合同类纠纷共计2741344件,以数量排名,买卖合同纠纷275037件,排第三,约占全部合同类案件的10%。

买卖合同是我们在生活工作中不可避免会参与的。生活中上街买瓶酱油,网购买些零食,这都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在我们购得物品后,需要进行检验,若物品存在瑕疵,我们就需要维权。本文就围绕检验期制度,结合上海司法实务,做一些探讨。

何为“检验期”

检验期制度,是买受人对于购得的产品之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所谓瑕疵,只要是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不论数量、颜色、大小、规格、形状等,都可以称之为瑕疵。一般来说,产品瑕疵,分为外观(表面)瑕疵和隐蔽瑕疵。外观瑕疵,通常是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可以发现的;而隐蔽瑕疵,可能需要的时间就比较长。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六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从条文看,对于检验期,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那么就要在“合理期限内”或二年内通知出卖人,即提出异议。我们看这里可能会有点歧义,比如:我买了五根香蕉,那么过了1年11个月后,能不能提出“我只收到四根”?当然不行,因为这样一个数量问题,属于外观瑕疵,根本不需要1年11个月去检验。

也就是说,法条里的二年,其实是一种兜底性规定,并且应当理解为是针对隐蔽瑕疵。即只有难以发现的瑕疵,才可能适用二年的规定。而对于明显的瑕疵,即外观瑕疵,那么就应当要在“合理期限”内提出。那么这里又有一个问题,“合理期限”是多久?法条没有规定,或许也无法规定。因为根据产品种类的不同,对于合理期限的定义也是不同的。这也只能由审理法官,根据合同目的、标的物种类、不同的瑕疵情形、标的物性质、检验难度等等因素,去综合判断。

六百二十一条二款的尾巴: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这里是对于标的物质量突破二年检验期的特别规定。

至于该条三款,则涉及到出售人存在欺诈问题。但是在实务中,该种情形显然是非常难以取证的。

对于检验期限总结一下:

1,有约定从约定;

2,无约定,根据合同目的、标的物种类、不同的瑕疵情形、标的物性质、检验难度等去综合确定合理期限;

3,对于质量等隐蔽性瑕疵,检验期限不超过二年;

4,有质保期约定的,排除适用二年规定。

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

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质保期但没有检验期,能不能直接将质保期作为检验期?

答案是不行的。检验期与质保期,是不同的概念。在检验期内,买受人可以对货物的数量、颜色、大小、规格、形状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各方面提出异议;但质保期,是针对货物使用过程中的质量问题而承诺负责的期限。所以即便是合同里有质保期,那么买受人一样要在合理期限内进行检验。

参考案例

【案号】(2021)沪0115民初35194号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虽然原、被告并未就涉案猫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交货和付款义务,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定,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显示,涉案猫属于被告出售的繁育级别猫只,原告的购买目的亦含有繁育之需,因此被告交付的猫只应具备生育功能,原告收到猫只后亦应当及时检验。然而,在被告交付涉案猫后,原告饲养了近一年才表示涉案猫存在“隐睾”问题,已经严重超出了常人对检验期限的合理期待。况且,涉案猫是否存在所谓的“隐睾”问题,原告并未提交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即便涉案猫存在“隐睾”问题,其产生原因是先天遗传造成的还是后天生长过程中形成的,以及“隐睾”问题是否会导致猫只无法生育,均无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告主张涉案猫存在“隐睾”问题,无法达到繁育目的,进而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退还购买款并赔偿原告运费、提货费、宠物诊疗费、饲养费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号】(2021)沪02民终10862号

本院认为,肯趣公司上诉称其交付的模具已得到智特公司的认可,不存在质量问题,无需承担退款义务。双方未约定产品适用的标准,鉴定报告的结论不能证明系争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即便模具不符合行业标准,也不应由肯趣公司承担主要责任,而是应由双方共同承担对等的责任。对此本院认为,系争产品出丝孔径偏差过大、精度不足的问题属于隐蔽瑕疵,智特公司在收货后4个月内直接以提起诉讼的方式,向肯趣公司提出质量异议,未超出法律法规所允许的合理期间。肯趣公司以智特公司在系争产品当场调试完毕后向调机师傅发送微信红包为由,主张模具已验收合格,不存在质量问题,肯趣公司的该节抗辩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本案中,双方就案涉模具的产品质量标准未作约定,根据法律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现一审法院根据《质量鉴定报告》以及鉴定专家的意见,认定案涉模具存在质量瑕疵,并根据案件实际,判定导致质量瑕疵的违约责任并非全在肯趣公司,智特公司亦存在一定过错。鉴此,一审法院对智特公司要求解约、退货的诉请未予支持,并结合案涉买卖标的的性质以及双方各自损失的情况,酌情判定肯趣公司以减少价款的形式承担主要的违约责任,一审所作判决于法有据,未失公平,本院予以支持。

结语

相信我们每一个人都作为买家,购买过物品。绝大多数人,遇到过产品瑕疵问题,向商家维过权。在收到购买的物品后,一定要第一时间进行检验。作为一个普通人,我们或许无法清晰认知多久是“合理期限”,但这个问题其实也不是问题,只要以一个普通人的认知去合理行为,相信都会属于“合理期限”范畴。

比如前文案例一,就是典型的以合同目的为考虑因素,进行“合理期限”的判断;而案例二,则是以隐蔽瑕疵为考虑因素,确认4个月的“合理期限”并不过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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