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女政策(计划生育双女政策)

日前,济南印发《济南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积极实施三孩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双女政策(计划生育双女政策)

其中提到,落实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的休假政策,女方享受158天产假,配偶享受不少于15天陪产假,3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10天育儿假

落本市户籍按照生育政策于202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二孩、三孩家庭,每孩每月发放600元育儿补贴,直至孩子3周岁

对按政策生育二孩、三孩家庭的子女,协调支持符合入学条件的同一家庭不同年龄段子女同一学区入学。鼓励优先保障三孩入普惠性幼儿园。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一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最高可贷60万元,两人及以上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最高可贷90万元;生育三孩的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一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最高可贷60万元,两人及以上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最高可贷100万元

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医疗费医保实行定额支付,标准为3000元。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医疗费医保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100%。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女性人员可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住院分娩医疗费医保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50%。在现有基础上,少年儿童住院医保报销比例再提高5个百分点。对202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二孩、三孩,自出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当年度个人缴费由财政予以全额补助;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参加我市长期护理保险的,当年度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予以全额补助。

全文如下:

为积极实施三孩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发〔2022〕1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2025年,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基本建立,人口出生下降趋势缓解,服务管理制度完善优化,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全市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控制在8/10万、3.0‰、3.5‰以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加快建设,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5个,政策支持体系、规范管理体系、服务供给体系基本建立。加强生育、养育、教育、住房、医保支持力度,成本显著降低。出生人口性别比降至110以下,人口数量、素质、结构逐步优化。

到2035年,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更加完善,生育水平更加适度,服务管理机制运转高效,人口结构进一步改善。优生优育、幼有所育服务水平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相适应、与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会建设水平相适应,人的全面发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依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

1.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贯彻《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大力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依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取消社会抚养费、再生育审批及相关处罚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信用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促进相关惠民政策与生育政策有效衔接。(牵头部门:市卫生健康委,责任部门: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组织部、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2.提升生育信息化服务水平。实行生育网上登记、异地通办。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联办。(牵头部门:市卫生健康委,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大数据局)

3.加强人口发展规划研究和人口监测体系建设。注重区域人口中长期发展规划研究,不断优化全市人口空间布局。落实生命登记管理制度和人口预测预警制度,健全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指标体系和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依托济南市一体化大数据平台,按政策法规要求,实现教育、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医保、社保、统计等人口服务基础信息融合共享、动态更新。(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责任部门: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市医保局、市大数据局)

(二)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

4.改善优生优育全程服务。持续落实妊娠风险防范、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危急重症救治、死亡个案报告和约谈通报母婴安全五项制度,坚持高危妊娠“周报告、月通报”制度,依托济南市妇幼保健信息管理系统打造“互联网+母婴安全”服务模式。落实市、区县级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职责,强化分片包干协同救治。推进全市妇幼保健机构高标准建设和高质量发展,平阴县、商河县妇幼保健院达到二级甲等标准,妇女儿童健康指标持续向好。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健全出生缺陷防治网络,落实三级预防措施,推进婚前保健、孕前保健与结婚登记一站式服务,规范产前筛查、产前诊断和新生儿疾病筛查,完善筛查、诊断、基本医疗和康复救助机制。(牵头部门:市卫生健康委,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5.提高儿童健康服务质量。实施健康儿童行动提升计划,规范落实0—6岁儿童健康管理,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儿童保健门诊、预防接种门诊标准化建设。积极推进智慧化预防接种门诊建设,2025年全市智慧化预防接种门诊建成率达到100%。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儿童保健门诊标准化建设,加强对儿童营养、心理行为异常等风险因素和疾病的筛查、诊断和干预,重点做好降低儿童贫血患病率“小铁人”、眼保健及视力检查“小瞳人”和学龄前儿童涂氟防龋等专项行动。做好儿童基本医疗保障工作,促进优质儿科医疗资源下沉,开展母婴友好医院和儿童友好医院建设,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牵头部门:市卫生健康委,责任部门:市妇联、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计生协)

6.优化生殖健康服务。扩大分娩镇痛试点,规范相关诊疗行为。推动医疗机构通过健康教育、心理辅导、中医药服务、药物手术治疗、辅助生殖技术等手段,提高不孕不育防治水平。加强生育咨询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做好人工流产术后关爱。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落实综合防治措施,推动消除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牵头部门:市卫生健康委,责任部门:市妇联、市公安局、市科技局、市计生协)

(三)健全普惠性托育服务体系

7.推进托育服务设施规划布局。以“一老一小”为重点,加强基层抚幼养老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编制济南市托育服务设施专项规划(2022—2035年),制定促进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将托育服务设施纳入我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纳入15分钟生活圈专项规划,在规划管理建设实施中严格落实,并按要求无偿移交区县(功能区,下同)卫生健康部门。新建城镇居住区配套建设的托育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未规划建设托育机构,或者已建设的托育机构不能满足服务需求的,通过补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予以解决。(牵头部门:市卫生健康委,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8.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政策。健全配套支持政策,建立工作机制,制定整体解决方案。对在本市范围内,经卫生健康部门依法备案且符合相关标准的托育机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运营补助。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托育领域,探索建立托育服务发展产业引导基金,给予引导资金支持。对婴幼儿入托查体实行免费,具体办法由各区县自行制定。托育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至3岁幼儿。公办和普惠性民办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制定。推进职业院校、家政企业培养托育人才,依法逐步实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发展智慧托育等新业态,培育托育服务行业济南特色品牌。(牵头部门:市卫生健康委,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9.丰富托育服务形式。用好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普惠托育服务建设资金,推动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建设。支持有条件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为在职职工、居民提供托育服务。公共场所和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应配置母婴设施,在医院、商超、车站、学校等场所加强工会“妈妈小屋”建设,给女职工提供方便、温馨、安全的哺乳场所。发展家庭式托育点,构建社区、机构、家庭“三位一体”的托育服务模式。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家政企业扩大育儿服务等照护模式。(牵头部门:市卫生健康委,责任部门:市总工会、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计生协)

10.健全监督管理机制。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健全托育服务机构备案、公示、评估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完善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托育服务机构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牵头部门:市卫生健康委,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四)构建多方位支持体系

11.加强生育政策支持。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158天产假,配偶享受不少于15天陪产假,3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10天育儿假。健全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生育津贴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将落实产假、陪产假、育儿假以及相关待遇,纳入济南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内容,积极引导企业贯彻落实《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加强执法检查力度,确保企业女职工生育待遇得到保障。(牵头部门:市卫生健康委,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妇联)

12.加强养育成本支持。落实国家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本市户籍按照生育政策202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二孩、三孩家庭,每孩每月发放600元育儿补贴,对其中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人员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生育妇女每月加发200元育儿生活补贴,直至孩子3周岁。对按照普惠指导价招收3岁以下婴幼儿的备案托育服务机构,依据实际收托数,对保育费给予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牵头部门:市卫生健康委,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13.加强教育资源支持。对按政策生育二孩、三孩家庭子女,根据入学子女实际情况和家庭意愿,协调支持符合入学条件的同一家庭不同年龄段子女同一学区入学。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等学前教育资助制度,鼓励优先保障三孩入普惠性幼儿园。完善教育集团化办学,城乡学校发展共同体等办学机制,促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办好更多“家门口的好学校”。(牵头部门:市教育局,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残联)

14.加强住房保障支持。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未成年政策内二孩及以上家庭,在申请公租房时优先予以分配;对因家庭人口增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租房的,根据房源情况实施常态化申请、统一调换;符合租赁住房补贴申请条件的,提高保障面积标准,每增加一孩保障面积标准增加15平方米。按照国家政策生育二孩的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一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最高可贷额度提高至60万元,两人及以上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最高可贷额度提高至90万元;生育三孩的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一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最高可贷额度提高至60万元,两人及以上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最高可贷额度提高至100万元。在我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二孩及以上家庭,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按职责分工落实)

15.加强医保政策支持。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医疗费医保实行定额支付,标准为3000元。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医疗费医保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100%。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女性人员可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住院分娩医疗费医保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50%。在现有基础上,提高少年儿童住院医保报销比例5个百分点。对202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二孩、三孩,自出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当年度个人缴费由财政予以全额补助;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参加我市长期护理保险的,当年度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予以全额补助。(牵头部门:市医保局,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

(五)加快构建生育友好环境

16.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健全就业性别歧视约谈机制,促进妇女平等就业。监督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期间给予特殊劳动保护。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提供再就业培训公共服务。加强职工子女寒暑假托管服务工作,为职工解决后顾之忧。(牵头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部门:市总工会、市妇联、市教育局)

17.鼓励支持科技创新。认真执行国家、省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大优生优育相关科研项目支持保障力度。积极推荐已生育的女性科研人员申请国家、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支持其承担市级以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妇幼健康、优生优育相关领域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在科技合作、人才引育、成果转化等方面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对孕哺期女性科研人员承担的科研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延期1年验收。(牵头部门:市科技局,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市妇联)

18.加大婚恋指导服务。利用“青春济南”青年服务综合云平台,持续打造阵地有形化、服务常态化线上线下并重的“团缘”青年社交服务品牌,切实拓宽青年交流的渠道,加强部门联动及线上线下相结合,开展针对性、个性化婚恋青年交友服务。建立婚姻家庭辅导室和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搭建婚恋交友平台,打通服务单身青年婚恋需求“最后一公里”,开展“青春健康”未婚青年生殖健康教育,加强婚恋观、家庭观、生育观教育引领。加强新型婚育文化建设,以尊重家庭自主生育权为前提,强化生育的社会价值,形成重视婚育、积极婚育、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共担婚育和文明婚育的婚恋观和家庭观,积极参与创建青年发展友好型城市,以缓解社会焦虑,提振生育意愿。(牵头部门:团市委,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市计生协)

(六)切实保障计划生育家庭权益

19.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政策落实机制。落实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牵头部门:市卫生健康委,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

20.加大计划生育家庭帮扶力度。落实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行扶助标准动态调整。落实一次性扶助金制度和住院护理补贴保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相关政策;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享受免费或者低收费托养服务,全面落实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每人每月1500元、1000元的补助政策;落实设立家庭养老床位每人每月450元的补助政策。对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发放和残疾人帮扶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及时纳入相应救助保障范围和关爱服务体系。对住房困难的,优先纳入住房保障。科学指导再生育,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给予必要的帮助。(牵头部门:市卫生健康委,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医保局、市残联、市计生协)

21.健全全方位扶助关怀工作机制。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支持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委托,提供生活照护、精神慰藉和依法代办入住养老机构、就医陪护等服务。深入开展“暖心行动”,每个区县每年建设1—3处管理规范、活动经常的“暖心家园”,直至实现街道(镇)全覆盖。建立定期巡访制度,实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优先便利医疗服务全覆盖。已建立的计划生育公益金或人口关爱基金重点用于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促进家庭健康、和谐幸福。(牵头部门:市卫生健康委,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计生协)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领导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健全各级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工作机制,明确单位职责,完善部门配合,加强政策衔接和信息共享。各区县党委和政府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制定贯彻措施并抓好落实,每年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本区县人口工作情况。(牵头部门: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责任部门:市委改革办、市卫生健康委)

(二)动员社会参与。加强政府和社会协同治理,积极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在促进人口发展、家庭建设、生育支持及关爱空巢老人、留守妇女儿童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快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推进《济南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方案》实施,在社会政策、公共服务、权利保障、成长空间、发展环境、产业发展、开放包容七大领域实现新提升。切实发挥计划生育协会作用,加强计生协组织网络和服务能力建设,做好宣传教育、生殖健康咨询服务、优生优育指导、计划生育家庭帮扶、权益维护、家庭健康促进等工作。建好优生优育指导中心(站)、亲子小屋和家庭健康服务中心等阵地,开展宣传服务活动。鼓励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健康知识普及、婴幼儿照护服务、妇女儿童权益维护等公益活动。积极参与活力发展城市建设活动。(牵头部门:市卫生健康委,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计生协)

(三)强化基层基础。深度融合乡村公共卫生、人口计生、老龄服务等工作。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动态修订机制,充实生育关怀、优生优育、家庭健康、婚育文明等内容。强化服务队伍培训和能力提升,统筹解决村(社区)服务人员报酬待遇、养老保障问题,确保基层有章理事、有人干事、有钱办事。(牵头部门:市卫生健康委,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计生协)

(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和新媒体优势,加强人口形势、生育政策宣传和解读,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构建新型婚育文化。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宣传,营造积极实施三孩生育政策的良好环境。(牵头部门:市卫生健康委,责任部门:市委宣传部、市妇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计生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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