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发机关事业单位年终绩效(事业编停发绩效)
年度考核不合格,只能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原告郭某于2015年10月,被A市教育局调入被告某中学处任职,系被告某中学正式在编在岗人员,双方签订有《事业单位聘用合同》。2015年10月16日,A市教育局以原告违法违纪为由,决定给予其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期限24个月。2015年度、2016年度,原告考核均为不合格。2017年11月14日,A市教育局决定解除对原告的处分。2018年3月26日,被告某中学制定《新光小学绩效工资增量分配方案》,规定:实施对象为正式在编、在岗,自然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教职工、本年度新退休职工、本年度新入职、调入、调出职工。绩效工资增量分为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其中基础性绩效占增量的80%,奖励性绩效占增量的20%。教职工按要求履行了岗位职责,完成基本岗位工作任务,且考核合格者,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因原告2016年度考核不合格,被告某中学未给其发放上述绩效工资,原告遂申请仲裁,2018年7月12日,A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未劳人仲裁字(2018)468号裁决书,以原告的请求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为由,裁决驳回原告的申诉请求。原告不服,诉至法院。因被告某中学不同意调解,致庭审调解不能。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本案中,原告要求发放绩效工资系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人事争议的范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规定: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确定,一般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在考核的基础上,由学校确定分配方式和办法。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执行中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凡年度考核评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或年度考核不评定等次的人员,扣发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受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只发放新聘(任)岗位或职务基础性绩效工资。处分期满后,按所聘(任)岗位或职务执行绩效工资。
本案中,原告因违法违纪被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正常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现被告某中学以原告2016年度考核不合格为由不予发放基础性及奖励性绩效工资增量,与上述规定不符。因被告某中学制定的分配方案确定基础性绩效工资占增量的80%,奖励性绩效工资占增量的20%,故被告某中学应向原告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1.92万元(2.4万元×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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