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犯罪的罪名有哪些(网络信息犯罪是什么)
□张瑞恒
日常生活中存在一种情形,网络推销或是朋友介绍,将自己银行卡借给别人转账使用,获得一定的报酬。
这种行为表面上似乎没有什么问题,但很有可能使用人用来进行洗钱,将会涉及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下称“帮信罪”),该罪为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所增设,是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犯罪行为。
据不完全统计“帮信罪”在起诉罪名中已处于第三位,处罚人数众多,案例数不胜数,严重影响了社会健康运行。
大学生群体因为与社会接触较少,对社会事务的判断不明晰,很容易被犯罪分子盯上以兼职低成本,赚快钱低风险等方法,诱使其进行“帮信罪”的行为。特别是每年大学秋季开学,大一新生容易成为犯罪分子欺骗对象,以学生加入社团或者是老乡帮忙等事由,将学生纳入到整个“帮信罪”犯罪流程中。而学生从高中毕业初入大学法治意识不强,对犯罪行为的性质认识不清晰,自认为实施相关行为虽有可能涉及违法,但不会涉及犯罪。
然而,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2.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4.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5.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均已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构成“帮信罪”。”
由以上规定可见,实际上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帮信罪”的设定缜密而严格。大学生基于对法律的不了解,经常最后承担了严重的法律责任。大学生承担“帮信罪”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是,互联网时代通讯和互联网高度融合,大学生是时代潮流的先兆,对互联网和通讯应用走在前沿,有丰富的使用技能。从实际上来看的话。从行为性质来说帮信行为是帮助行为,只有存在犯罪意图的帮助行为,才符合“帮信罪”的构成要件。然而现实中大学生为“帮信罪”行为技术上提供支持等行为,是否是中立的帮助行为,学界和实务届尚且存在争议,大学生更难判断其中的罪与非罪,这就造成了很多大学生无犯罪动机而承担了犯罪责任。
二是,“帮信罪”中牵连犯界定不清晰,某种程度上扩大了罪名使用范围,而大学生在互联网时代是最活跃的人群,因而大学生触犯“帮信罪”的机率大大提升。牵连犯一般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是原因,与其目的行为或者结果行为触犯了其他罪名的一种情况。从学理上说,实施行为和帮助行为是要属于共同的犯意侵犯的是共同的法益才能定罪。然而“帮信罪”牵连犯的认定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模糊确认,所以导致了罪名适用地扩展。
三是,大学生在学校里头受到的反欺诈和法治教育流于表面,实践性不强。因为大部分学校没有相关法律专业师资,因而进行法治教育时很难就犯罪行为的定性犯罪构成给学生说清楚。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大学生正处于青春期,而法治尤其是犯罪教育没有系统化,遏制大学生青春期内犯罪行为的难度就会增加。对学生而言,如有犯罪则对其一生会产生极其重大的影响,甚为可惜。
应对大学生“帮信罪”问题的措施有以下几点。
第一,加强预防措施。预防措施从主体方面来说,以学校为主体社会各部门协同。例如社会部门例如法院,检察院,公安等进入到校园,开展各种形式的案例宣讲,法治模拟等活动,同时学校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衔接体系,使得学生对“帮信罪”实务的认识能体系化。要实现以上体系建设,还要加强老师的法治尤其的刑事法律培训,学校教育承载的实施主体是老师,只有老师对“帮信罪”有比较清晰的认识,才可能对学生产生重要的影响,所以对老师培训要抓紧抓实。
第二,各个政府司法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务院针对“帮信罪”政策方针。2020年10月10日,国务院召开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以打击、治理、惩戒开办及贩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团伙为主要内容的“断卡”行动。各部门在落实国务院政策时,应针对大学生“帮信罪”的具体情况对犯罪集团进行精准打击。
第三,人民法院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同时,对大学生等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应综合考虑其地位作用、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情节,以教育、感化、挽救为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用足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挽救大学生,让其有认错悔改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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