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新规对非吸退赔的规定(非吸退赔减刑标准)
被告人情况
【财务总监身份】被告人张某,女,案发前系信广投资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当日被取保候审,后于2020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检察院变更起诉及指控事实
【公诉后变更起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21〕Z5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于2021年10月9日变更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提起公诉前没有退赔】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伙同林某1(已起诉)等人,于2014年至2018年,在北京市朝阳区信广投资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信广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信广立诚贷(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等地,以高额返利为由,与客户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收益权共享合约》等,非法吸收人民币8亿余元。被告人张莉丹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查明事实
【非吸方式:债权转让】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张某伙同林某1(另案处理)等人,以信广投资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信广集团公司)、信广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广金服公司)、信广立诚贷(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广立诚贷公司)等名义,在北京市朝阳区等地,以高额返利为由,与客户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收益权共享合约》等书面协议,非法吸收报案集资参与人资金人民币8亿余元,造成报案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亿余元。
【提供个人账户走账转账取现】其中,被告人张某作为信广集团公司的财务总监,提供其多个个人银行账户为信广集团公司进行资金走账,并按照公司实际控制人林某1的指示使用其个人账户进行转账及大量取现。后被告人张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提起公诉前未能退赔】另,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家属代为退缴人民币47.2万元。汇款凭证,证明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的家属代为退缴人民币24万元在案。庭后被告人张某向法庭提交汇款凭证二份,证明张某家属又代为退缴人民币23.2万元在案。
判决
一、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之1日亦予以折抵刑期。即自2020年11月18日起至2024年11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二、在案之人民币四十七万二千元,用于退赔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
田律师小结
本案被告人非法吸收报案集资参与人资金人民币8亿余元,造成报案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亿余元。
法院从轻判决的理由:
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另鉴于被告人张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当庭认罪认罚,且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故本院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为何不能判决缓刑:
法院表述为结合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及退赔情节,不属于犯罪情节较轻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这里有几个方面需要重视:首先是犯罪金额过高,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过大,另外退赔晚了,审判阶段和庭后分两次全部退赔,但是毕竟没有达到法定的提起公诉钱退赔从轻减轻处罚的最佳节点。
再次强调:机不可失,失不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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