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有)

公示催告(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有)

这个程序对于很多人来说很陌生,绝大多数人一辈子都可能用不上。只有那些生意往来特别多的人士,尤其是做高大上生意的人士,在手上持有可以背书转让的支票、汇票、本票后,不小心搞掉了,才用得上这个程序。

为什么要使用这个程序呢?因为票据是见票即付的有价证券,别人拿到,就可以到银行变现,这时你就相当于丢失了现金。还有,票据可以多次转手,那谁才是票据真正的持有人,权利的享有者?也需要明确。公示催告应运而生,因此设计。

所以,持票人丢失票据后,必须及时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宣布票据无效,此时 其他人拿着也是废纸一张。申请书要写上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主要内容和事实,法院受理后,就要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

支付人不停止支付的话,法院判决后,要承担继续支付的责任。同时,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的行为也归为无效。

法院受理后,三天内发出公告,让跟票据有关的人申报权利,公告六十天满,如果没人申报,就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了,这个判决,叫除权判决,也就是把利害关系人的的权利给作废了,申请人此时 ,就可以拿着除权判决要求付款人付款了。

不过,当法院公告后,如果有人出来申报权利,法院就要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付款人可以继续付款,申请人只能另行起诉了。

如利害关系人未在判决前申报权利的,可以在判决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按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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