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乌木(四川乌木案件涉及的宪法问题)
林某听东江渔民说在水底经常碰到木头,他与渔民合议组织打捞,他雇佣潜水员下水以及动用渡船等机器。该批乌木出水时重约55吨,共有44根,他进行交易时遭到了举报。随后警方介入,连夜将这批乌木运回公安局办案中心暂扣。(7月2日《南方都市报》)
村民发现乌木的事情时有发生,但每次都是充满了争议。公安等部门的扣留乌木,被公众认为是与民争利。比如2013年,重庆市潼南县8位村民在河道挖出一根30米长的乌木,卖得19.6万元。去年,当地财政局将他们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返还这笔钱。法院一审二审都判决村民们还钱。
当然,当地部门不管扣留乌木,还是索回乌木的钱,都是按法律行事。宪法规定的“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国家所有”;《民法通则》规定的“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为国家所有”。但一方面是当地政府的依法行使,另一方面却是发现者以及网友们的不满,问题出在哪里?原因就在于,法律所规定的内容与民意有着比较大的出入。
有意思的是媒体正好报道了一个外例,上周三,一**女子在阿肯色州立钻石坑公园发现一颗8.52克拉的白钻石。据估算,这一钻石价值数十万美元。对此,当地的规定是,阿肯色的钻石坑州立公园是世界上唯一一个公众可以搜寻钻石的钻石产地。当地的政策是谁找到就归谁。由此可见,一些规定可以做到灵活一些。回到乌木发掘上,尽管法律上规定其属于国家,但是如果不是因为村民的发现,这一笔财富那么就是沉没成本,不具有任何的价值了。
一再发生的乌木之争,正折射出我国资源资源国家的保护存在着一定的漏洞。正如网友质疑所言,“自然资源国家所有”太过绝对化,比如一个公民在河边河水,按法理来说也是侵犯国家资源。回过头来,如果河水泛滥,爆发洪灾,冲走了市民,既然自然资源国家所有,那么国家是不是就该对此买单,进行赔偿呢?
可以说,法律是当时集体意志的体现,与时代有着密切的关系。如今,当法律的规定与人们的思维有着冲突之时,说明法律有着完善和修改的必要了。应该做的应该是给予人们更多的权利,在乌木之争上就是如此,比如有一些地方就主动和村民协商,进行一定的比例分成。法律上呢,完全可以对此进行特别的规定,给“无主偶然发现物”一个特别规定,给予发现者一定的所有权。
乌木对于国家来说并非关乎国家安全的重要资源,但对于个体来说,却是一个重要的权利表达。由此来说,国家部门有必要积极纠偏,由此被冠以“与民争利”的口实实在不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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