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个人民法院管辖,各级法院民事一审管辖
各级法院民事一审管辖一览
普通一审民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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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域 |
法院级别 |
当事人住所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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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在或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区 |
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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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 |
高院 |
≥50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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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 |
≥5亿元 |
≥1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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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 |
<5亿元 |
<1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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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区军事法院、总直属军事法院 |
≥1亿元 |
法律依据:
《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21】27号)》(法发【2021】2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9]14号)
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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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行政区域 |
法院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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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 |
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其他中级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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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 |
≥50亿元 |
≥2000万元 |
≥1000万元 |
天津 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 |
≥1000万 |
≥50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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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 |
≥500万 |
≥20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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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 |
≥200万 |
≥100万 |
*计划单列市包括深圳、青岛、宁波、大连、厦门;经济特区所在地包括:海南、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喀什、霍尔果斯。涉外管辖情况复杂,具体以法[2017]359号文实施后的各地规定为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7]35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9]14号)
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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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行政区域 |
法院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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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院 |
中院 |
高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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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上海 |
不受诉讼标的额限制 |
除应当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
≥50亿元 |
广东(含广州市、深圳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珠海市、惠州市、肇庆市、江门市) |
<1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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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江苏浙江河南湖北广州(其他区域)海南重庆 |
<5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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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
<100万元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的通知》(法[2022]10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5号)
基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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