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水管怎么样,下水道堵倒灌水一般怎么赔偿

新装修的房屋一天没住过,离家半个月再次回到家中时,新家竟被粪水浸泡着,原因是下水管道堵塞造成污水倒灌。

看着一片狼藉的家

昆明的吴某糟心不已

于是,

他将栋楼房二楼以上的所有住户

起诉至法院,索赔28.22万元

近日,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

案情

房屋被粪水浸泡多日

吴某是昆明市盘龙区白沙河片区某小区一楼的业主,房屋装修后吴某并未居住,只是在地下一层养了花,每隔半个月过来家里给花浇水。

2019年12月24日,吴某及家人再次来到新家时,发现家中的所有房间已被卫生间喷出的粪水浸泡多日,一楼和地下一层的地板、家具、墙体、吊顶等受损严重,吴某立即向物管反映,同时向派出所报案。

物业公司人员到达现场后,对管道进行了疏通,在疏通时从下水道掏出了抹布、纸巾、柠檬干、芒果干等泡发物。物业公司人员随即张贴公告,希望2楼以上业主能及时协商关于赔偿吴某财产损失的事宜,但楼上业主不予理睬。

吴某认为,造成堵塞的垃圾可能是楼上任意一户造成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吴某请第三方装修公司现场勘察预估损坏修复价格,核定损失共计28.22万元。随后,吴某将楼上的五户住户起诉至盘龙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五户住户共同赔偿28.22万元。

吴某同时申请司法鉴定,法院依法委托昆明名杰信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受损部分拆除及重新装修费用进行评估,估价为191364元。

五户住户称,没有侵权,不同意吴某的诉讼请求,希望法庭派专家前往调查取证。同时,五户住户怀疑堵塞物是装修过程中的遗弃物长期留在主管道内,日积月累导致主管道过流面积减少,终于在某日爆发。所以疏通管道的过程以及从管道中取出的异物,是解开该案谜团的关键。但疏通管道时,物管没有留下相关照片和录像,所以物业有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

同时,五户住户认为评估报告书中受损范围与实际不符,有明显的扩大化。

审判

楼上每户住户补偿4000元

法院认为,本案因排污水管堵塞而导致污水从原告家一楼马桶漫出造成原告的屋内装修及部分家具受损,造成这一后果的原因系原告、五被告共同使用的排污管道堵塞所致,但具体是哪家或哪几家住户丢弃纸巾、抹布、柠檬干、芒果干等杂物导致的堵塞,还是其他原因所致,根据现有证据,法院无法确定,但共同使用排污水管的原告、五被告都具有可能性,故本案属于共同危险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害,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原告、五被告均不能举证证明其未实施侵权行为则均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此外,案涉房屋发生污水漫溢后原告作为业主未及时发现并采取合理措施及时止损,溢出的污水得以在屋内长时间浸泡,通过评估报告书的内容看,案涉房屋内的装修受损坏的仅为与地面接触的一部分,但受损大部分装修均“由于是经过整体设计装修,无法仅对被损害部分进行修复,故需进行整体更换”。

根据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同时考虑房屋装修折旧,法院不认可原告要求整体拆除并修复赔偿的诉请,但对损失部分,法院酌情认定由五户被告各承担4000元予以补偿。

被告辩称案涉房屋排污管道设计存在缺陷,但没有提起反诉,第二次庭审前原告明确本次诉讼的标的是侵权法律关系,原告与物业公司建立的是合同关系,在本案中不要求物业承担侵权责任,故第三人物业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关于评估费5000元,法院酌定由原告承担4000元,五名被告各补偿200元。

法律小知识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了危险行为,并造成实际损害,但不能判明损害是行为人中的哪一个造成的一种侵权行为。

过错推定原则,也叫过失推定,在侵权行为法上,就是受害人在诉讼中,能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自己无过错,那么就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损害、致物损失的行为中有过错,并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新闻多看点

记者在网上查询发现,全国多地也曾发生过多起相同的案例,但在具体的案例中,由于情形不同,所以法院的判决也有所不同。

湖南常德

2009年,湖南常德临澧县的赵先生也遇到同样的事情。小区单元楼共用下水管道堵塞,导致污水返流至位于三楼的赵先生家中,又脏又臭,还把地板、家具等物品泡损。

物业和楼上的住户纷纷表示自己没有责任,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他把物业公司和楼上住户告上法庭。

法院认定赵先生房屋因污水溢出造成室内木地板和房门损坏,造成的财产损失为10000元,法院酌定除尚未装修入住的赵某华外楼上其余10户各补偿赵先生财产损失800元,赵先生自己承担损失2000元。

重庆

2018年,重庆市永川区某小区的李某(住2楼)将楼上五户业主告上法庭。原因是2017年4月的某一天,李某家因其一楼和二楼之间的下水道堵塞,导致污水倒灌进李某家,其房屋大面积被水浸泡。后李某发现下水管道中存有大量的卫生巾、鸡毛等杂物。

这起案件中,只有其中一住户能够证明其在事发前一个月左右即离开家,且家中无人居住,故不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其余被告均应当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与此同时,原告李某所居住的二楼卫生间仍然在下水管堵塞部位以上,其也具备造成堵塞的可能性。综合以上因素并考虑房屋装修折旧,由其余四被告各承担3000元赔偿款。

来源:都市时报、重庆法院网等

来源: 昆明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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