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万家仿古砖怎么样,开发商延迟交房了怎么办
【原告王某斌、刘某诉称】:
原告与被告就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坐落于杭州市余杭区某1804室房屋于2018年9月5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18330110YS0202793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建筑面积89.87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70.89平方米。
合同总价1586655元,其中装修部分价款为314545元。约定房屋交房时间为2020年11月18日,逾期交付的,按全部房价的日万分之一点五计算违约金等。
被告曾通知原告于2020年11月18日交房验收,但在2020年11月18日验收的当天,原告房屋内3个阳台未装修,厨房的橱柜下面的地面未铺设瓷砖,室内多处瓷砖空鼓(极易掉落)、破损,地面、地板、瓷砖高低不平、镜子后面未贴瓷砖,根本无法达到居住、使用的标准,而且还有安全隐患。
原告要求被告尽快按照合同标准、国家关于室内装修的相关标准尽快整改好交付房屋,并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住宅分户空气质量检测合格报告》。
但被告的交房人员在陪同原告验房后,表示,相关书面材料现在没有,在整改后重新交付时会提供。然而,被告至今也未完成整改及向原告提供以上材料。
鉴于被告的这种态度,原告自行委托了装修公司现场查看,询问了整改修复需要的费用,被告知需要至少300元/平米的成本。原告本着能尽快收房的原则,愿意如果被告不整改或没有时间整改的话,被告可以按300元/平米的标准向原告赔偿修复、整改的费用,将未装修部分按照当时收取的3500元/平米的装修标准返还装修费用,并可以将逾期交付时间算至被告同意并履行前述条件之日止,以快速解决问题。
现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装修价款66430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11238.3元(暂计算至2020年12月23日),并要求将逾期交房违约金按321元/日计算至被告按要求交付房屋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答辩称,其一、关于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在房屋交付当天被告具备交付两书一报告条件,本案中没有交付并非被告造成。其二、被告已按照原告要求进行维修整改,对于原告在交付后新报修的问题也已经维修完成。
其三、原告提出的质量瑕疵并不成为逾期交房的理由。综上,原告未收房及双方未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并非被告原因造成,被告也不存在逾期交房过错,不应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和返还装修价款。综上所述,原告主张与事实不符,且无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人民法院查明事实】:
2018年9月27日,原告签署确认函,内容为:本人系越秀景瑞.悦见山项目21幢1单元1804室商品房的认购/意向客户,并与被告签订了《认购协议书》。
其在签订《认购协议书》前,已现场参观、实施踏勘该房屋户型的实景展示样板房,确认实景展示样板房户型结构与规划审批户型一致,同时本人对该户型功能布局、面积尺寸、朝向等均已充分知晓并予以认可接受,不会以房屋户型结构、功能布局等提出异议或拒收房屋,本人同意双方将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约定标准交付该房屋。
同时,本人已明确知晓贵司在规划审批户型之外不接受任何有关房屋建筑面积拓展、户型优化改造等委托事宜,也清楚了解如本人自行实施建筑面积拓展或户型优化改造可能给本人、贵司带来的风险,该责任由本人承担。
2018年10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一份,约定被告将位于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嘉悦府21幢1单元1804室的房屋出售给原告。合同约定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为70.89平方米,分摊共有建筑面积18.98平方米。
合同总价款为1586655元。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20年11月18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关于全装修交付的约定为:厨房交付时可以正常使用,卫生间交付时可以正常使用,以上第1、2项在约定交付日未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条的约定承担逾期交付责任。合同第十三条约定,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时间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逾期90日内,自第十二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一点五的违约金。
逾期超过90日,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一点五的违约金。
合同第十七条第(三)款约定,该商品房应当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装置、装修、装饰所用材料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地方的强制性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准。
涉及安装的还应符合国家的、地方的强制性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准。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及时更换、修理的方式处理。房屋平面图显示涉案房屋含两个阳台及一个设备平台。
合同附件六约定:交付的商品房达不到本附件约定装修标准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三)款约定处理。双方约定的内装饰装修部分:厨房地面装饰材料为惠万家瓷砖,全厨房铺设。阳台地面为惠万家仿古砖。合同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2020年8月25日,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而后,被告通知原告于2020年11月18日办理收房手续。交房当日,原告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收房。2020年12月18日,被告向原告发送短信,表明集中交付期间反映的问题现已修复完成,要求业主办理验房手续。
2021年7月13日,被告出示的2021年7月7日拍摄的现场视频显示,涉案房屋除设备平台外的另两个阳台已铺设地砖。
【人民法院认为】:
原、被告签订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主张,被告已通知原告于2020年11月18日前来收房,原告认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拒收房屋,但原告提出的问题并非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因双方约定需要精装修交付,原告购房系为了居住使用,倘若存在的瑕疵足以影响到该目的的实现,则属于影响合同目的的瑕疵。
本案中,阳台未予铺设地砖影响原告居住使用,系属于影响合同目的的瑕疵。由此,本院认为被告存在延期交付房屋的情形,应自约定交房次日即2020年11月19日起算逾期交房违约金,计至被告铺贴完阳台瓷砖并通知原告时止即2021年7月13日止。
至于原告要求的阳台其余装修,因合同未约定除地砖以外的其余装修,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认为设备平台需要装修的意见,因合同并未约定,故对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由此,对原告主张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以158665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五,自2020年11月19日起计算至2021年7月13日止,为56405.59元。对于原告主张的返还装修款的诉讼请求,因被告已完成阳台瓷砖铺贴,且厨房橱柜背面和地面等遮挡面未贴砖并不影响居住使用,亦无明确法律法规及装饰装修规范规定厨房遮挡面需铺贴瓷砖,故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越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王某斌、刘某逾期交房违约金56405.5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王某斌、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742元,原告王某斌、刘某负担477元;被告杭州越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6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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