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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吴亚东 通讯员 晋研
有个新词叫“万票”,意思是“万能的朋友圈”,从商品带货到租房招聘,你的微信朋友圈涵盖着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是在形形色色的信息中,难免混入一些虚假的信息。一些不法分子,就是利用微信用户面对熟人放松警惕和随波逐流盲目听信的心理状态,通过微信群、朋友圈向你推荐“高回报”投资项目,鼓吹“致富机会”,其实背后隐藏着危险的骗局。
近日,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通过微信群宣传虚假投资项目,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案件,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这种犯罪手段。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以来,被告人王某通过微信群宣传“中国梦辅商”项目,推荐他人下载注册“中国梦辅商”App平台,谎称该平台系阿里巴巴、腾讯联合推出的“国家富民工程”项目,系“国家秘密实施的红头一号大业”项目,以投资后可获高额回报为由,吸引他人投资并发展下线,参加者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粉丝层级,鼓励发展下线获得动态收益。2019年11月至12月间,王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达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收取参与传销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约5万元,并从中获益约1500元。2019年12月11日10时许,民警在福州市晋安区某住宅楼将王某抓获归案,并当场查扣涉案的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及手机、证书等物。
二、裁判结果
晋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积极参加、宣传所谓的“中国梦辅商项目”,将参加者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引诱参加者继续大量发展下线,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名。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主动退缴了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最后,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传销活动往往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以获得加入资格。其突出特点是在内部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所以,传销活动可以以一个人为原点,依托社会关系网络和社交媒介平台,不断的向外扩张,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能够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是我国刑法严厉打击的一项犯罪活动。
晋安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其中被告人通过微信群宣传虚假的投资项目,并在内部形成粉丝层级,以利益诱导、鼓励发展下线,既是典型的传销活动,又具有以互联网平台为依托的新犯罪特点,故而对打击传销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
晋小法提醒大家:对于传销活动要有足够的辨识能力,对所谓的“高收益高回报”要理性看待,对“发展下线”的要求要抱有警惕心。识破传销骗局,要从一开始说“不”,才能保护自身的财产安全,切莫等到身陷其中无法自拔时才恍然大悟。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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