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百度装饰怎么样啊,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判决书
北京高院发布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
案例一:“百度”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73民初1335号、(2022)京民终170号
原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京百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京百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北京京百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
【主要案情】
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百度公司)主要经营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于2000年3月16日申请注册第42类“以计算机信息网络方式提供计算机信息”等服务上的“百度”商标。经过多年持续宣传使用,“百度”商标在互联网搜索领域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北京京百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京百度公司)于2012年1月成立,后陆续设立其第三分公司、第八分公司等分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餐饮服务、餐饮管理等。京百度公司及其分公司在经营场所内的店招门头、装饰牌匾、饮品柜、菜单、广告宣传、包装筷、纸巾盒、结账小票、吊顶灯等上均突出使用“百度”及含“百度”文字的标识,还在微信公众号、美团APP上使用前述标识。百度公司主张其“百度”商标构成驰名商标,京百度公司及其分公司侵害其商标权,请求判令京百度公司及其分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适用惩罚性赔偿按侵权获利的3倍计算赔偿数额495万元及合理开支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被诉行为发生时,百度公司的“百度”商标已成为中国境内相关公众所熟知的驰名商标。京百度公司及其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突出使用“百度”相关标识,侵害了百度公司的商标权。就此部分侵权行为,一审法院支持百度公司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按照京百度公司及其分公司提交的与被诉行为相关的2016年10月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的年度及月度利润表等财务资料,计算出营业利润总额为926 710.61元,年平均营业利润额为308 903.54元。被诉行为持续时间5.25年。考虑到“百度”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以及被诉行为具体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百度”商标对于侵权获利的贡献率为35%。综合考虑侵权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侵权获利及给百度公司造成的损害等因素,按3倍计算惩罚性赔偿数额。计算公式为:308 903.54 元×5.25年×35% ×(1+3)=2 2704 41元。一审判决京百度公司及其分公司赔偿百度公司经济损失2 2704 41元。二审对一审关于惩罚性赔偿计算的方式及数额予以维持。
【典型意义】
本案为规范进行惩罚性赔偿计算的典型案件。惩罚性赔偿计算所得数额应为填平性赔偿与惩罚性赔偿数额相加之和,即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赔偿总额为基数及基数与倍数乘积之和。第一,应确定基数。首先要确定基数的确定方法。按照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基数的确定方法有适用顺序,如果在先方法难以确定的,权利人可以选择的在后方法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基数。本案一审法院根据百度公司请求按照侵权获利计算基数。侵权获利可以依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其次要考虑知识产权贡献度。在按侵权获利方法确定惩罚性赔偿基数时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当考量权利人知识产权对于商业价值的贡献程度或比例,合理确定知识产权贡献度。第二,应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法律规定了惩罚性赔偿的倍数区间,具体案件中需要结合侵权人主观故意程度、侵权严重程度等因素后确定。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应强调依法适用、积极审慎的原则,注重赔偿基数的相对准确性、倍数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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