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金宇集团(成都金宇集团胡先成)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金宇集团(成都金宇集团胡先成)

一、重大诉讼进展情况

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起诉成都金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并收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为(2019)川01民初3145号,案件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于《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该诉讼因公司未及时预交案件受理费,已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作自动撤诉处理。

二、新增重大诉讼

近日公司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于2019年7月23日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为(2019)川01民初4417号,并于8月9日预交案件受理费,该案件正式立案,案件内容详见下文:

(一)案件基本情况

1、各方当事人

原告: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成都绿苑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二:成都西部汽车城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事由

2003年11月23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房屋产权转让协议》,约定由被告一将其名下五宗房产(产权证号分别为:监证0030889、监证0030890、监证0036701、监证0036702、监证0036700)以2950万元转让给原告,由被告一负责办理转让房产的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于2003年12月15日、31日分三笔向被告一支付了全部房价款2950万元。

因被告一原因,原告未能按《房屋产权转让协议》约定取得转让房产。2007年4月8日,经原告、被告一、被告二协商,签署《代清偿债务协议》,该协议约定:(1)由被告一退还原告已支付的房价款2950万元及资金利息(利息按三年20%计算),合计3600万元;(2)因被告一不具备清偿能力,原告同意由被告二代被告一清偿;(3)被告二拟以其开发的“香榭春天花园”项目价值3600万元(扣除各种税、费后的净值)的房产偿还原告3600万元;(4)债务清偿期限为两年等。2008年11月28日,原告、被告一、被告二签署《〈代清偿债务协议〉补充协议》,同意被告二以其名下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永丰乡核桃村汽贸大厦第三层4020平方米商业房屋[大房产证号为:蓉房权证成监证字第0388972号]作价3600万元代偿3600万元欠款;抵偿资产的过户手续由被告二负责办理等。2008年11月28日,原告与被告二签署《房屋买卖协议》,用于部分抵偿资产(3466.89平方米)办理过户手续。原告于2009年3月26日取得前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权证编号:成房产权监证字第1888711号),但时至今日,前述房屋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仍未过户至原告名下。

综上,原告认为:因被告二未按约定履行抵偿资产过户义务,致使原告合法取得并拥有抵债房产产权之目的一直无法实现。

3、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二于2007年4月8日签订的《代清偿债务协议》及于2008年11月28日签订的《代清偿债务协议》补充协议;

(2)判令被告一立即退还原告购房款及利息3600万元,并自2009年4月9日起,以3600万元为基数,按每年6.67%的标准计付利息至前述款项付清之日止;

(3)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诉讼判决情况

该诉讼已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三、新增的累计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本次诉讼请求金额合计3600万元(不含尚未明确的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等),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41.67%。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1.1.1 条的披露标准。

四、本次公告新增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案未开庭审理,公司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依法追偿,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9)川 01 民初4417号;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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