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皮可以使用多久,最高院:使用集体土地超过20年,应视为使用者所有
最高院:使用集体土地超过20年,应视为使用者所有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
背景介绍
诉讼程序要旨
本案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形,当事人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机关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经行政复议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审判实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最高法行再167号
法定代表人殷焕明,市长。
委托代理人侯永桢,广东省韶关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嘉,广东省韶关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秀水村民委员会大朱家村民小组。
诉讼代表人朱振东,组长。
原审第三人何家冲村民委员会何家冲村民小组。
诉讼代表人丘宗明,组长。
委托代理人陈明,广东明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丽莉,广东明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陈世菌。
一、双方就争议林地提供的权属凭证如下:
(一)大朱家村民小组提供的凭证:
2.1981年10月2日,原朱家村领取了乐林权字NO.000xx41《山权林权所有证》(以下简称xx41林权证),其中第一联(持证人存)第六栏记载:“山名:大岭里”“面积:500亩”“四至:东至岐顶、南至凿树坳凉亭、西至岐扇排、北至大水??”。
(二)何家冲村民小组提供的凭证:
1.1981年10月5日,原秀水公社何家冲大队第一队领取了乐林权字NO.000xx65《山权林权所有证》(以下简称xx65林权证),其中第三联(县存档)第三栏记载:“山名:大岭头”“面积:150”“四至:东至与上村岭随水到流、南至岩下埂田角对流水坑、西至到大??坑大路、北至大??坑曹直上岭顶”“备注:一二三队公山。”
二、对争议林地内土地双方提供的权属凭证如下:
(一)大朱家村民小组提供的凭证:1号协议书,第三条内容包括“三、关于一拾四市亩开荒地征公粮的处理,芳塘大队何家冲一、二队认为,在一九七一年,计征公粮时,将大岭里的开荒地一拾四市亩(何家冲一队七亩、何家冲二队七亩)已造册纳入征公粮任务,经查属实,为不影响全社公粮任务的完成,双方同意将何家冲一、二队一拾四亩开荒地的征粮任务减去,从一九七六年计征时,增入秀水大队朱家第四生产队。”
(二)何家冲村民小组提供的凭证:
1.1984年《乐昌县承包土地使用证》中《承包使用土地明细表》记载的土地座落“朱家江里”,有面积无四至。
2.1990年2月《乐昌县秀水乡土地使用手册》记载无四至。
3.1999年12月《乐昌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承包土地明细登记》记载的地块名称“朱家岗”“朱家江里”,有面积无四至。
4.2013年11月15日,何家冲村民小组与陈世菌签订的《租山合同》。
广东高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何家冲村民小组述称:争议地自土改以来一直由何家冲村民小组使用,1号协议书签名是真实的,但并未盖章,不具有法律效力。1号协议书记载争议地的面积及四至与大朱家村民小组xx41林权证均不一致。
陈世菌未提交书面意见。
一、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行终1682号行政判决;
二、维持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2行初14号行政判决。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100元,由被申请人秀水村民委员会大朱家村民小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田心则
审判员 宋楚潇
审判员 寇秉辉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胡荣
书记员李京
转自 法官读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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