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月份的工资年前发放吗(二月什么时候发工资)
这两天正是各大企业的发薪日,忙着给员工发工资的HR,想必已经累得找不到北了。
“张姐,我这二月份工资不对啊,怎么少给我算了两天?”
“张姐,我只请了两天假,怎么扣我这么多?”
“张姐,国家规定的休息日,怎么还扣钱呢?”
类似这样的疑问,小伙伴们最近也遇到不少吧,特别是对于那些不甚了解政策的HR来说,计算工资这事儿,还是很考验工作能力的。
关于2月份工资计算和发放,有这么几点需要注意。
1)2020年1月31日至2020年2月2日的工资
原2020年春节假期为1月24日至1月30日,但因新冠疫情爆发,为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国务院办公厅规定假期延长至2月2日,因此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的工资应正常发放。
同时,在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仍坚守岗位的劳动者,可以安排调休,不能安排调休的,需要依照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费。
2)2020年2月3日后的工资
国家并未规定上述期间仍延长为春节假期,因此需要依照企业住所地或者办公地相关政府机构公布的通知等法规约定的内容为准。
政府机构明确规定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9日的,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9日的工资应正常发放,比如上海、江苏省和福建省。
政府机构未出台相关政策规定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9日的,企业可以下发通知,具体约定一下2020年2月3日后工资发放细则。
3)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治疗期间、隔离期间的工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20]5号文指出: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4)因疫情未及时返岗复工的员工工资(包括返岗隔离期)
因疫情未及时返京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不足以折抵未返岗天数的,可通过如下方式核发工资:
企业与员工签订《优先休假协议》,协议约定未返岗期间,企业正常发放工资,待返岗后员工每星期多工作一天,用以折抵未返岗期间的假期,未折抵完毕前员工离职的,企业可以将提前发放的工资扣发。
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签订《待岗协议》。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企业住所地或办公地法律法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最低生活费,比如北京市最低生活费为北京市最低工资的70%。
如果劳动者同意填写请假单的,则可依照企业原有规章制度规定扣罚假期工资。
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京的员工工资,企业应按正常工资支付。
“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如何界定?
2020年2月8日,全国总工会发布《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就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印发意见》,该意见规定:
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对该意见中“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理解众说纷纭,主流观点为,休假天数低于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也即30日的,需要正常支付工资,对于休假天数满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也即满30日的,可以核发生活费,因此2月份一般情况下应按正常工资支付,3月份工资可以支付生活费。
当然,企业应优先与劳动者协商确定核发形式,协商一致的,可以依据双方认可的工资核发方式下发工资。
1-2月工资发放计算规则
有些企业由于2月份都还没有复工,所以1月份的工资也都还没有发放。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同时汇总了一月、二月的工资计算发放问题与讨论。
1)2020年1月份工资计算
结合《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可知:
1月1日元旦,属带薪假日;
1月25日、26、27日这3天为春节放假,属带薪假日;
1月4日、5日、11日、12日、18日、24日、28日、29日、30日这9天属于休息日或补休,休息日为无薪日,不发放薪资;
1月31日为1天春节延长假期,为带薪休息日。
故,1月应出勤日为17日;当月计薪日为22日。
2)2020年2月份工资计算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2月1日-2日延长春节假日,其中2月1日为休息日。
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企业延迟复工,这几天属于休息日。对于休息的职工,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对于承担保障等任务上班的企业职工,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通俗地讲,就是两倍工资。
政府机构明确规定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9日的,比如上海、江苏省和福建省,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9日属于休息日,工资应正常发放。2月应出勤日为15日,当月计薪日为21日。
政府机构未出台相关政策规定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9日的,2月应出勤日为20日,当月计薪日为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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