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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裁判文书公开及其限度
文丨吴宏耀
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教授
在现代法治社会,司法公开是司法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一般认为,司法公开具有双重的法治功能。一方面,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诚如贝卡利亚所言,“审判应当公开,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以便使或许是社会唯一制约手段的舆论能够约束强力和欲望。”公开能够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透明可以让司法腐败无处藏身。另一方面,公开也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手段。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曾指出,“司法的公开性不应仅仅为了监督。民众对法律生活的积极参与会产生对法律的信任,对法律的信任同时又是他们主动参与这类活动的前提。”
在我国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构建阳光司法机制”的改革要求:“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据此,2013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秉持“以公开促公正”的改革精神,先后建设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中国庭审公开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司法公开平台。通过这些互联网平台,社会公众可以观看即时的庭审直播、了解庭审的诉讼过程、查阅海量的裁判文书,有效地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司法公正的实现。
在我国司法公开平台建设中,裁判文书公开一直备受瞩目、成绩斐然。传统上,裁判文书公开是公开审判原则的具体要求,主要是向当事人公开。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益普及,裁判文书的互联网公开已成为大势所趋。201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可以在互联网公布”。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宣布开通“中国裁判文书网”,作为全国法院统一发布裁判文书的公开平台。同时,根据同日生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开通之际,集中公布了一批最高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之后,为适应中国裁判文书公开的现实需要,201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释〔2013〕26号)进行了全面修订。2016年8月,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再次对《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释〔2016〕19号)进行了修订,明确规定了不宜在互联网进行公布的裁判文书的五种情形;同时,规定了如何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信息保护以及如何进行裁判文书上网隐名处理等问题。
作为构建阳光司法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法院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已经成为我国司法实践的常态。据统计,截至目前,中国裁判文书网文书总量已突破1亿三千万篇,访问总量近878亿次。就其影响而言,裁判文书的互联网公开不仅有助于推进司法公正、社会诚信,而且有力地推动了我国法学实证研究方法、法学案例教学方式的实质性变革。但是,有实证研究表明,就国际层面横向比较而言,在实行裁判文书上网制度的25个国家或地区中,我国裁判文书网虽然网页最多,却并非使用率最高的网站;在域外访问用户中,我国裁判文书网的域外用户多来自英美法系国家。也有研究者指出,就我国裁判文书网的建设质量而言,在文书公开的全面性、及时性、规范性、便利性等方面也还存在着一定不足和缺陷,如文书信息过度隐匿和敏感信息未加隐匿的现象同时存在、裁判文书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冲突平衡等现实问题。
除了我国,其他国家也非常重视司法文书的互联网公开。例如,在**,早在1988年9月,**联邦司法会议(the Judicial Conference of the United States)批准建立“法院电子记录查询系统”(The Public Access to Court Electronic Records,PACER)。通过该系统,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注册、付费的方式查询**联邦系统(包括所有联邦地区法院、破产法院、上诉法院)已经立案或裁决的案件记录。在英国,作为依法成立的担保有限公司,英国及爱尔兰法律信息研究院(The British and Irish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BILII)的互联网数据库,提供覆盖英国及爱尔兰的判例、制定法及法律委员会报告等内容的免费检索查询服务。
值得注意的是,与传统公开方式不同,裁判文书的互联网公开需要考虑、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因此,公开是原则、是趋势,但如何公开,公开哪些裁判文书,则是需要审慎对待的技术问题。具体而言,在高质量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我国裁判文书的互联网公开应当注意并妥善解决以下问题:
首先,裁判文书公开与数据安全问题。裁判文书的互联网公开意味着该项公开“不再受时空的限制”,即任何人在任何地方都可以更为便捷地查询这些公开的裁判文书。因此,在大数据分析日益普遍的现代社会,裁判文书不单纯是一份法律文书,同时还是一个包含着多元、综合社会信息的载体。因此,裁判文书公开必须妥善处理境外大数据分析带来的数据安全问题。例如,可以通过用户IP地址对境外机构用户实行注册、收费、备案等必要的限制;对国内机构用户的大数据分析建立必要的约束机制等。
其次,裁判文书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根据《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裁判文书公开还必须兼顾并妥善处理个人信息保护问题,避免因个案对当事人日常社会经济生活产生不利的影响。借鉴域外经验,裁判文书公开应当主要是裁判理由公开。故此,在公开功能上,应当逐步淡化裁判文书公开所承载的“社会诚信建设功能”,尽可能淡化公开对当事人的社会影响。在公开范围上,应当逐步强化上级法院裁判文书的公开;至于基层法院处理的简易案件,公开案件基本信息即可。
最后,裁判文书公开与司法数据公开的问题。鉴于裁判文书公开必然受到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其他法律价值的限制而不可能要求一律公开,那么,为了更好地反映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及发展趋势,法院系统应当定期公开相关司法数据,实现司法数据公开。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自2019年10月30日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始常态化地按季度公布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借鉴检察机关的经验,最高人民法院也应当尽快建立定期公布全国主要审判数据的常态化机制,以弥补裁判文书公开信息不完整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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