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调节的三个弊端(市场调节的三个弊端举例)

本文节选自——文贝刀著《物质自由》

市场调节的三个弊端(市场调节的三个弊端举例)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分析市场经济社会的弊端并不是反对走市场经济这条发展道路,而仅仅是为了更全面的看待市场经济。详细分析,请参考本人所著《物质自由》一书。

5、科技普及受到阻碍

对于全社会的物质供给能力而言,投入要素至关重要。只有投入要素能够及时、准确、足够的投入到各个供应环节,全社会的供给能力才能形成。在若干投入要素中,大部分的要素如资源能源、人力、货币等都可以通过价格机制的调节确保其顺畅流动并保证供应,但科技水平则不同,科技的流动会受到人为的各种限制。要提高全社会的科技水平需要包括两方面的提升,一是科技水平上限的提升;另一个则是科技能力的普及。举例而言,假设个别企业和个人在某项技术上取得了突破,全社会的科技水平上限已经获得了突破。但其他主体并未掌握这一先进科技,那么很难说社会的科技水平获得了提高。事实上,虽然市场经济能够非常有效的推动全社会科技水平上限的提升,但某种程度上却又会阻碍科技在全人类的普及。

我们都知道市场经济之所以能够持续有效运转的一个重要前提是社会中建立了清晰的产权制度。也就是说,社会明确了每一个人拥有私有财产的范围和边界,并为之提供保护。如果私有产权不清晰,国家对私有产权没有任何保护,可能就没有人会尽心尽力,废寝忘食的工作。因为即使自己再辛苦的工作,最后的劳动成果也不必然就是自己的。因此,可以说私有产权制度的确立确保了人力投入的主动积极性(最大化作为短期投入要素的劳动强度投入力度)。因此,只要物质供应能力还需要人力投入,私有产权制度就至关重要,甚至是市场经济机制有效运行的基石。

在知识产权领域也是如此,为了鼓励发明创造,需要保护知识产权。当一项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后,在专利保护期内,其他企业或人就不能无偿使用该项技术或发明,如果侵犯该专利,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当然,社会上还有一些发明创造并未申请专利,而是由企业自身进行专属保护,这些创新也就构成某个企业的核心商业机密,该企业将依靠该商业机密获取垄断利润。

虽然对专利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市场经济运行至关重要,但从某种角度看,目前市场经济下的商业机密保护制度和专利保护制度在某些领域保护过度或者保护方式有待商榷,并已经阻碍了科技快速普及应用。这些现象在自然科学领域尤其如此。往往一个企业研发出一项新科技或一个新产品后,由于商业秘密保护和专利期限制,全球其他国家、其他企业在同时期还需要继续投入大量财力物力做同样的研究,后人完全无法站在前人的肩膀之上。虽然这保护了个别企业和国家的短期利益,但却浪费了全人类的资源和时间,伤害了全人类长期的利益。这些行为在市场经济下看起来非常合理,但却有悖人类历史发展的常识。

如前文分析,人类拓展自身物质供应能力的过程中共分五个阶段,其中第四个阶段是利用群体共享获得的工具在大自然中采集物质。可以说学会了共享工具以及后续的科技知识,并能够利用这些最先进的科技和知识获取物资是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从这个角度看,对于一项新技术和成果而言,分享比创新本身对人类的发展更重要。但当社会发展至市场经济社会的时候,人们为什么反而又要阻止共享先进的工具和科技呢?这甚至是人类发展历程中的倒退现象。在过去,大家缺乏专利保护意识,古代社会也没有建立起这种完善的制度保障,从古至今自然也就几乎没有一个人为使用火、阿拉伯数字,纸张、文字等等若干伟大的发明和技术付过任何专利费用。

尽管古代没有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但这也并不妨碍随后若干次伟大发明的再次出现。而随着市场经济在社会中的占比越来越高,人们保护商业机密的意识越来越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越来越完善,虽然科技水平提升的速度明显提升,但这些新科技不是任何国家、任何企业都能够及时掌握得了的,也不是一定会惠及到每一个普通老百姓的。有的被控制在一两家企业或一两个国家手中,有的则需要支付高昂的专利费。这种做法在市场经济下固然貌似合理,但从全人类发展的角度看,就一定合理吗?

如果在自然经济占据主导地位的时代,人类就已经建立起当今的的商业秘密保护及知识产权制度,今天的社会会怎么样?有可能现在人类会发展的更快,但不可否认的是更有可能那些今天正依靠知识产权保护或商业机密获得垄断利润的“精英”们还在树上荡秋千。市场经济尽管会促使科技上限的提升和发明的不断涌现但却会阻止科技和发明的传播。对于全人类而言,科学技术的迅速普及有时比发现或发明本身更重要,只有迅速普及才能够迅速迭代,人类的整体科技水平才能够讯速发展,全人类的整体平均物质供应能力才能得到迅速提升。

尽管如此,我们在市场经济下仍然需要保护知识产权以激励发明创造,但用什么方法保护?如何保护?保护到何种程度?这是需要重新思考和研究的问题。事实上,我们需要保护的是发明创造者的合理经济权益,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并不应该就等同于阻止和限制发明创造的普及和应用。我们应该在确保发明创造及时普及应用的同时,尽可能的用其他方式最大可能的维护发明创造者的合法合理权益。这样才不至于本末倒置。

本文节选自——文贝刀著《物质自由》「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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